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滨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滨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各地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后备矿产勘查工作。(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基础测绘、市界线测绘、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全市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十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督工作,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督工作;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十六)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七)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的人员。(十八)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办、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保卫、政务公开、综合性材料起草、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二)组织人事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县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的相关管理事务;负责局机关(包含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社会保障和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土地、矿产、测绘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处理有关涉外事宜。(三)财务科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局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四)政策法规科拟订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综合调研工作;组织拟订法律法规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办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裁决的有关工作;编制全市国土资源、测绘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五)规划科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市宏观经济运行的研究;编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测绘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六)耕地保护科(挂征地管理科牌子)拟订全市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政策;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拟订全市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安置补偿管理工作;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七)土地利用管理科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会同农业部门承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工作。(八)地籍管理科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及全市土地调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拟订土地确权、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并组织实施;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指导全市地籍管理工作。(九)地质矿产科承担采矿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核登记工作;依法调处有关采矿争议、纠纷;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核;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及政策研究;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资质;承担探矿权监督管理工作。(十)测绘管理科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及市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测绘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市测绘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承担基础测绘成果的接收、存储、保密监管和使用审批工作;拟订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市测绘行业、测绘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承办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登载、展示的地图。(十一)执法监察科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信访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四、派出机构(一)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科级)负责所辖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二)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科级)负责所辖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与杜店国土资源所实行局所合一体制,挂杜店国土资源所牌子。(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科级)负责所辖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与小营国土资源所实行局所合一体制,挂小营国土资源所牌子。五、人员编制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编制总额3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党务干部的配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滨政办发〔2002〕61号、滨编办〔2007〕10号、滨编办〔2009〕113号文件执行。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滨编办〔2005〕13号、滨编办〔2007〕10号文件执行。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滨编办〔2009〕113号文件执行。六、其他事项(一)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市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在河道内采砂先由市水利局批准,并发放《采砂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水利局批准的开采范围和开采限量,办理《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七、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主题词:机构职能编制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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