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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和《山东省规章清理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轮清理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具体清理范围是:撤地设市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一)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下同)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二)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请示、报告、通报等行政机关公文和内部工作制度以及党委与政府、党委办公室与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在清理范围。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韩奎祥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法制办主任丁爱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姚和民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杨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从有关部门抽调,负责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清理工作方案,成立专门机构,确定分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于2010年7月26日前,将工作方案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信息表(见附件1)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清理原则及标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进行。鉴于法律、政策和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情况,对撤地设市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具体清理标准如下:(一)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着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应当予以废止。(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制度可以继续适用,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影响规范性文件实际操作的,应当予以修改。(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程序科学合理,能够体现权责一致、公平效率原则,符合地方实际,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有效。(四)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五)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凡是漏报、瞒报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施行。确认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统一公布。确认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四、清理主体本轮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梳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主要实施部门是清理责任部门,对本部门起草或者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一)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同),由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实施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理。(二)两个以上市政府部门共同实施的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实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三)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鲁政办发〔2010〕28号和本《通知》的要求自行清理。五、清理步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0年7月21日开始至2010年9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一)动员阶段(7月21日至26日)。各清理主体要召开专门会议,学习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对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集中力量和时间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二)清理阶段(7月27日至8月10日)。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全面收集本部门起草或者实施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整理成册,并按照时间顺序编排目录。要认真梳理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提出继续有效、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的初步清理意见,并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表(见附件2)、拟继续有效、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3、4、5)、依据以及规范性文件文本,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修改的,还应提交修改送审稿及说明。上述材料必须于8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三)审查阶段(8月11日至31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政府部门提出的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审查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自行清理。清理结果报告(包括拟继续有效、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据以及规范性文件文本)于8月31日前报送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汇总。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必须附上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以及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四)公布阶段(9月1日至30日)。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结果,在滨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统一发布市政府继续有效、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将清理工作报告、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情况统计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省政府法制办。对确认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1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有关新闻媒体上统一发布继续有效、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于9月20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情况统计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结束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编辑出版全市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六、清理责任各清理主体要切实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一件一件排查,一条一条审查,一款一款严查,真正摸清本地、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工作进行衔接,并作为今年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督导。凡是发现该废止的未废止、该修改的未修改、或将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要求上报的材料一律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使用国标A4纸,电子文档一律采用纯文本或word格式。规范性文件清理具体规范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制定。各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市委综合楼508房间,联系电话:3163079,邮箱:bzcxd@163.com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信息表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4.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5.清理后拟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6.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主题词:行政事务法制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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