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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三、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以外,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一)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要求必须由省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行业除外);(二)由市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由市有关部门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三)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县(区)环保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四)化工、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皮革加工和总投资额一亿元以下的石油化工、五千万元以下的淀粉制造及深加工等污染较重的市及市以下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确定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四、受省环保厅委托,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中除送(输)变电工程、核与辐射项目类别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且按规定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二)当我市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省目标要求一年以上,省环保厅给我局下达委托审批函后,由市或县(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下列建设项目:酒精生产、染料、农药生产、印染、造船拆船、电镀、垃圾处理和总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五千万元以上的淀粉制造及深加工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五、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除由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审批权限规定的行业外,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六、下级环保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保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七、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以此文为准,原有相关规定条款停止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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