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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7〕5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我市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20元,增加部分专项用于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图书仪器设备配备。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除滨政发〔2007〕55号文件规定减免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予减免。三、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通知书,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建设部门严格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凭证办理有关开工手续,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办理。四、本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发展,参照滨政发〔2007〕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年度由财政部门与教育部门研究意见,专项用于市本级、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市建设设施配套费△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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