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7日 政策文号:滨政办发〔2010〕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10〕23号)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经认定对本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开展自主创新,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均可申请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申报、择优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完善而且执行情况良好;重视企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单位中层以上职员及技术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100%;企业研发能力强,知识产权投入占科技总投入的10%以上。(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授权有效专利总数达10件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5项以上,并具备持续的专利创造能力;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或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滨州市知名商标”;积极参与品牌创建并形成一定影响;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定。(三)信息化运用程度较高。信息化建设完备,能将知识产权信息充分运用到研发、生产、销售各个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并根据所处行业及实际需要逐步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四)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专利转化实施率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并且连续三年盈利。(五)遵守知识产权法律与制度。近三年内企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第五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介绍。(四)企业重点专利文献检索报告及获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含各种专利、著作权、商标及其他有关奖项证明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六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申报每年一次,按属地归口管理原则由各县(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初审和推荐,市本级企业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组织对拟认定的示范企业进行审核、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并授牌。第三章扶持措施及管理第七条凡被认定为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享受以下扶持措施:(一)授予“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二)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及专利实施项目;优先推荐参加专利奖评选活动;优先推荐各类专利产品展示活动。(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四)给予一定的扶持经费,专门用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从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对被认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化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重点指导与支持。第八条被认定企业须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工作,承担部分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任务。(二)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工作。(三)就知识产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交政策性建议。第九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保留“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复核标准除符合第四条外,企业年申请专利5件以上(含5件),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含1件)。第十条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扶持经费和铭牌。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滨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主题词:科技知识产权△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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