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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滨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滨州市安全许可限批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二日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省委17号文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是指发生典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为使其他县(区)、开发区、同类行业、企业引以为戒,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会议,亲临事故现场,听取事故情况介绍,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现场触动思想,起到警示作用。第三条参加现场分析会的人员(一)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一岗双责”分管负责人;(二)行业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三)同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四)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现场分析会:(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同行业发生典型事故的;(三)事故现场具有较大警示教育作用的;(四)其他有必要的情形。第五条事故现场分析会由市政府安委会主要负责人主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第六条事故现场分析会,视事故发生等级、性质、类别等情况,确定召开时间,一般在事故基本原因、等级、性质基本确定后3天内召开。第七条事故现场分析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事故发生企业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事故发生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估算、救援过程以及采取的安全对策等情况;(二)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或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就吸取事故教训发言;(三)市政府安委会领导讲话,就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提出要求。第八条现场分析会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发至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和企业。第九条现场分析会结束后10日内,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将落实情况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滨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省委17号文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约谈,是指市政府安委会主要负责人针对安全生产形势,对有关人员约见谈话,进行警示告知,分析当前形势,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制定措施,防范事故发生。第三条约谈分为预警性约谈和吸取事故教训约谈两种。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安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预警性约谈:(一)超过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阶段性事故控制指标的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二)发生造成较大影响未遂事故的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三)辖区内或本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重,极易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安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吸取事故教训约谈:(一)发生一次较大以上事故或同行业连续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二)本行业发生一次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发生一次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企业;(四)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六条约谈对象(一)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承担“一岗双责”分管负责人;(二)企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五)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第七条约谈内容听取被约谈人员有关工作情况、事故等方面的汇报,重点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吸取教训、防范事故的整改措施。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第八条约谈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织召开。约谈小组由市政府安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主持约谈会,有关专业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安监局负责人为成员,参加约谈会。必要时可邀请市有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约谈会议。第九条约谈时限约谈原则上在超出阶段性事故控制指标或在事故等级、性质等确认5天内组织进行。第十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二)约谈中,被约谈人汇报有关工作或事故情况;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答复;约谈小组成员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人表态。约谈情况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派专人做记录,约谈结束后,经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签字后存档备案。有关约谈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0日内将约谈要求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市政府安委会。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约谈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并实行“一票否决”:(一)约谈对象无故不参加约谈的;(二)对约谈要求落实不到位的;(三)约谈后,又发生第四条、第五条有关情形的。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区)、本部门事故约谈制度。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滨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约谈通知书2.滨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约谈记录滨州市安全许可限批制度第一条为从源头上严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准入关,减少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内高危建设项目或高危企业安全审批工作。第三条安全许可限批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企业限批。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一般死亡事故,未按法律法规要求整改的,如需扩大项目规模,依法暂停受理该高危企业同类型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第五条安全许可限批工作程序(一)有关部门相关科室根据有关事故发生情况,提出限批建议;(二)限批建议经有关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后,启动限批工作;(三)将限批决定书面通知有关县(区)、企业,并抄送市发改、经信、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第六条安全许可的限批期限,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半年或一年。第七条限批决定包括限批内容、限批期限和整改要求等内容。在限批期限内,有关部门应派出督查组赴被限批区域、企业现场督查,定期公布整改进展情况。第八条被限批区域、企业经整改达到要求后,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解除限批验收的申请。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申请解除限批的区域、企业进行验收。对经验收合格的,及时作出解除限批决定。对到期经验收达不到有关要求的,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延长限批时间,延长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延长期限内经验收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区域限批的,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向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检查;企业限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十条有关部门公告解除限批的决定。公示期为15日。对有关方面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第十一条本制度高危行业特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生产,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滨州市安全许可限批决定书主题词:经济管理安全生产制度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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