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十日滨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9〕82号)规定,为规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经营。第三条市金融办、经信委、工商局、公安局、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监分局组成滨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市级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拟定我市相关的管理办法;沟通信息,指导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各县(区)政府可参照市级联席会议形式组成相应领导机构。第四条滨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设立、变更审核和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经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做好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工作;工商部门做好公司登记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监督公司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公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银监部门要对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严密监控,配合做好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查处工作,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金融业务的监管等工作。第五条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县(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监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在省、市金融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六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要采取多种方式,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控,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等。第七条主管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市、县(区)主管部门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由联席会议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报告、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等方面。第二章依法合规经营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跨县域经营,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第十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之内,对不良贷款率超过2%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县(区)主管部门应督促公司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第三章监管制度保障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经省金融办批复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公司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应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商业银行依法开立基本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其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账号等基本信息向市、县(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是指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结算支付、现金支付、资金融入、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相应合作协议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省金融办的统一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必须选择一家与省金融办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主办银行关系。在合作协议中,主办银行应承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信息,提出防范和化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切实发挥主办银行职责。第二十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县(区)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制度。县(区)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该公司的主监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直接监管责任人。主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敬业的工作态度。主监管员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加强沟通,做好监管服务。主要职责包括:(一)收集有关信息资料;(二)掌握其分立、变更、终止、股东及高管人员变动情况,公司经营情况等;(三)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六)列席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审贷会。主监管员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不得干预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不得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主监管员有以下职权:(一)不受干涉,独立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二)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县(区)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三)建议县(区)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项及人员进行查处。县(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备主监管员情况,并定期进行培训。市金融办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制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根据省金融办确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标准,市金融办按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监管信息,综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并报省金融办审核确定。县(区)级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实施持续、重点监管。第二十三条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将自律承诺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跨县域经营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金融办批复成立的文件与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公布县(区)级主管部门的监管电话及主监管员联系方式。第四章信息收集与核实第二十四条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渠道的畅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区)级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分析评估后上报市金融办。第二十五条县(区)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报送资料由主监管员负责归集,主监管员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六条按照省金融办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第二十七条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及现有各种金融、统计、征信、信息系统的作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第三方获取必要的监管数据。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按要求每月向市、县(区)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信息资料。每年4月30日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的信贷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应报市、县(区)主管部门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不允许开展业务。第三十条县(区)级主管部门在分析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情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等信息要认真予以核实。核实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答复。根据监管需要,主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质良好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第三十一条县级主管部门要关注新闻媒体、评级等中介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五章风险分析与报告第三十二条县(区)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开业,并将开业情况上报市金融办。主要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开业时间;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架构图;公司法人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的,其试点资格自动取消,并由市金融办指导试点县(区)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第三十三条县(区)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监管的要求,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违反规定融入资金;(三)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抽逃注册资本;(五)使用非法手段催债;(六)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县域经营。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市金融办专题报告,并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县(区)级主管部门要遵循持续监管的原则,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第三十五条县(区)级主管部门要按季向市金融办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市金融办要对县(区)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监管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按季向省金融办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总体风险评价;(二)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三)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涉及案件等;(四)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五)主监管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监管分析报告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第三十六条市金融办每年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判断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年的监管工作计划。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五)年度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和存在的不足;(六)监管意见及下一年的监管工作计划;(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第六章风险处置与整改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县(区)级主管部门要注意日常监管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风险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照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突发事件等级。一旦发生风险性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及时有效汇报处置。第三十八条市、县(区)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预警和提示,适时将监管分析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同时,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第三十九条市、县(区)主管部门每年度须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市、县(区)主管部门要及时约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三)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和纠正;(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县(区)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区)级主管部门逐级报省金融办批准后暂停其试点资格。(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三)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四)有洗钱行为的;(五)监管部门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熟悉金融业务、不具备金融业从业经历或金融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的高管人员不予备案。第七章文件归档与管理第四十二条市、县(区)主管部门须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第四十三条主管部门须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监管信息要由专人保管,并建立查阅登记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同时,经授权、批准,主管部门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监管信息主要包括:(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二)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三)主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计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六)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第八章公司变更审核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公司住所;(三)变更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四)变更股权结构或注册资本;(五)变更经营范围。第四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变更:(一)小额贷款公司向住所所在地县(区)级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二)按照上述规定的权限逐级办理。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四十四条第(一)、(二)项,需经县(区)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办批准,并抄报省金融办;变更四十四条第(三)项,需逐级报省金融办审定任职资格;变更四十四条第(四)、(五)事项,需逐级报省金融办核准批复。第四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上述事项,必须报送以下材料:小额贷款公司向县级主管部门提交的变更事项申请书,其中要对“变更的事项、原因、目的,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拟变更时间、是否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等做详细说明;小额贷款公司关于同意进行事项变更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除上述材料外,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各事项还需按以下要求报送材料:(一)变更公司名称:小额贷款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的名称预告核准书。(二)变更公司住所:小额贷款公司住所使用证明(租赁协议等),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变更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1.《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定表》;2.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3.新拟任董事长、总经理户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四)变更股权结构或注册资本:1.变更后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2.股东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新股东相关材料,内容和要求按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申报指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3.县(区)级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的审核意见;4.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的审核意见,内容和要求按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申报指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5.取得省金融办的批复文件时,同时提供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变更股权结构或注册资本,出资人必须以货币出资,并一次交清。(五)变更经营范围:1.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无指定用途的审计报告及申请变更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变更经营范围的可行性方案。主要包括:当地经济发展和金融服务情况,新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新业务的定位、财务预测、收益水平,业务拓展策略以及风险控制手段等。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格式要求按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申报指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第九章政策扶持第四十七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县(区)政府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第四十八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规范改制为村镇银行。第四十九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考核奖励。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全市金融机构考核体系,对经过考核符合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年终兑现奖励。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以上规定如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符,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金融贷款公司细则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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