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积极推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加快发展新型能源产业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必然选择。风能作为一种高效清洁能源,以其资源可再生、生产污染低、持续运行能力强等特点,在推进节能减排、优化电力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方面越来越显示出其独具的优势。我市濒临渤海,沿海岸线较长,地势开阔平坦,主导风向稳定,风能资源丰富,具有发展风电产业巨大潜力和显著优势,是省规划开发的主要风电基地之一。自2005年制订并实施风电产业发展规划以来,风场资源已成为招商引资的突出优势,风电项目投资日趋活跃,风电设备制造业异军突起。与此同时,也存在规划建设条件不充分、准入制度不严格、项目管理标准不规范等投资管理问题和核准项目投资迟缓、盲目招商引资、开发秩序混乱、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等资源管理问题。为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导向,科学规划,规范运作,有序开发。切实处理好风电建设与资源开发规划、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招商引资与优化资本结构、风电产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关系,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充分发挥政府对资源配置的规划引导作用和企业对项目建设投资的主导作用,促进能源结构持续优化发展。二、基本原则一要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要在做好风能资源详查和科学评价的基础上,以实现风场资源有序开发和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科学编制风场开发和风电项目实施规划。要注意近、中、远期结合,明确开发时序,优化布局条件。应切实做好风电建设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防止风电项目对其他建设项目的排它性制约。二要坚持政策引导、市场主导原则。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勇于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完善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标准,适时调整市场准入规则,鼓励优势企业持续投资开发,强化激励与约束措施,推进风电产业在竞争中健康发展。三要坚持资源综合利用、区域协调发展。提倡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集中有序的开发风场,建设规模化风电项目。鼓励投资商立体开发、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配套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四要坚持风电产业联动原则。既重视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也要加快相关配套材料及装备制造等产业的发展。鼓励风电项目投资者在本地配套建设或优先选用相关产品,优先支持风电装备制造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大型生态火力发电厂项目的企业建设风电项目,促进产业延伸,增强风电产业对区域发展的推动能力。三、任务目标科学制定风场资源开发及风电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风电产业发展政策引导体系。2010年首先完成沿海、山区风能资源详细测量、评价和建设规划,2012年前完成全市风能资源调查、测评及其开发规划;培育技术先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电装备能力,建立技术及产业服务体系。到2015年初步形成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风力发电设备制造能力,同步形成与本市风电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配件制作、设备安装维修、项目运行管理服务体系;改善风电投资管理质量和项目建设条件,以制度创新推动实现风场开发综合效益。从开发无棣县、沾化县北部沿海河堤、荒碱滩涂区域规划风场起步,渐次建设沿海潮间带、负15米浅海以及南部山区、其他县域风电项目;加强风能资源评价和规划工作,形成可持续开发的风电项目储备量。2015年,全市各类风电装机运行规模不低于100万千瓦,2020年达到300万千瓦以上。四、推进措施(一)积极开展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作。要在开展风能资源详查基础上,2010年完成全市风能资源评价工作。要综合考虑区域内风能资源特点和电网结构、地理交通等因素,科学做出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价工作。未经详查及评价的区域,不得列入风场开发规划,不得实施项目布局。风能资源详查、评价工作由市发改委具体组织开展。(二)切实加强风电产业发展的规划引导。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编制《滨州风场资源开发及产业发展规划》。要依据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发展规划和蓝色经济带发展规划,着眼区域(特别是北海新区)产业发展的整体布局要求,深刻认识和掌握风场资源特点及开发规律,科学制定风电产业发展规划,明确项目规模与布局,完善推进风电项目建设的管理措施。全市陆域风场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10上半年完成,海域风场开发规划力争在2010年下半年完成。市发改、海洋、国土、规划、经贸、气象、电力等部门和有关县(区),要共同组成风电产业规划协调机构,分工负责、积极推进。《滨州风场资源开发及产业发展规划》由市统一编制。(三)切实加强风电产业项目的准入管理。目前,企业投资风电项目由发改部门实行核准制管理,工作程序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涉电项目投资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7〕72号)。投资管理部门受理风电投资项目时,应以风电发展规划为基础,对场址规划用途性质、单位风场装机规模、与相关产业关联度、区域资源综合利用率、项目投资的地方收益水平等予以重点评审、择优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投资政策要求和我市实际状况,风电产业投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以能源产业为经营主业,具有风电产业良好投资业绩,对规划风场具有集中连片开发、持续投资能力;2.在风电和其他重大基础性设施投资领域实施项目联动投资战略,能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形成综合带动能力;3.经项目开发特许权招标或投资管理部门择优比选,认定其投资战略明确、项目方案科学、经济技术指标先进;4.依照投资管理程序展开项目前期工作,按期完成投资进度任务,规范实施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和投资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圈占资源、获取不当投资利益的行为:1.投资人获得项目核准后,有效施工期内六个月未发生投资实绩的,不再保留其核准效力;2.核准项目未动工或未按期完成投资计划的,不得受理其续建、新建项目投资申请;3.不支持先核准后变更(变更股权、变更业主、变更项目法人、变更企业经营注册地)、先独资后合资等以项目建设之名进行资本运作的行为;4.不接受以合资、引进等名义获取企业实惠,从而规避税收、降低地方正当收益的经营行为;5.不认可规避投资管理程序,以不正当方式取得的项目工作成果。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应细化对风电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的职责分工和信息沟通,搞好联审联动,协调用好上述措施手段,确保项目投资质量。(四)切实搞好风电项目投资审评。目前,风电产业在规划水平、布局条件、制造水平、成本控制、接入标准、投资政策等方面尚处于不断探索和快速提升阶段。风资源可再生而风场不可复制,风场作为区域独特资源,既不可盲目开发、也不应轻易占用。我市风场开发总体规划修订发布前,应暂缓受理新的风电项目投资申请。已获准在“北海新区”范围内或列入规划的其他区域内沿路堤、沟坝、闲置滩涂布局的风电项目,由职能部门对其联审评估并确定是否准予建设。同等条件下,优先鼓励风电项目与盐化项目、海水养殖项目、工业循环经济产业项目和区域社会事业投资项目等联动投资;鼓励使用单机规模大的机组;鼓励发展海上功能区划内风电投资;鼓励在山区开展示范性项目;鼓励在平原边角地带和农业村镇,开展单机或小规模装机的微风发电应用试点。(五)积极推行风电项目特许权招标。风电项目特许权招标,即政府对规划建设的项目风场实施整体招标,投资企业通过竞标获得项目的开发权。这是实现投资管理、工程建设、运营管理专业化和集约化,避免风场资源分割和重复建设,提高单位风场利用效率,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上网电价,提高风场开发项目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应积极探索推广。招标内容应包括标的风场规划装机总量、开发时序、单位建设成本、上网电价、配套投资建设条件、地方收益贡献率等内容。规模较大的风场可整体规划,渐进开发,分期建设。投资者资格应符合本意见中关于“准入管理”的条件要求。特许权招标办法由市风电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订,经批准后另行发布。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同配合,优化服务,扎实工作,把促进风电产业发展作为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大事来抓,实现我市风电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五日主题词:经济管理产业风电△意见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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