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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鲁发〔2009〕11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新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绿色行动”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8〕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08号)、《中共滨州市委办公室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办发〔2008〕2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滨州市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市乡村之星),是指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或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第三条市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实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乡村之星每年选拔一次,每次3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第五条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市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县(区)认定符合滨办发〔2008〕2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种植能手、畜牧养殖能手、渔业生产能手、农机实用人才、能工巧匠、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乡村文化人才、教育卫生体育类人才、农村社会工作人才等,应突出支柱产业和重点领域,兼顾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各行各业。第七条市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奉献精神,业绩突出,社会公认,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乡镇、村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三)在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四)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五)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市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六)对地方文化起到较好的传承作用的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促进乡风文明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农村乡村文化人才。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第八条市乡村之星人选的推荐工作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社会举荐、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要先公示后上报。第九条推荐申报市乡村之星需呈报以下材料:1.《滨州市乡村之星》呈报表;2.15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第十条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区)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领导、专家成立滨州市乡村之星评选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一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乡村之星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颁发证书,并采取一定方式进行表彰。第四章待遇第十二条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第十三条市里每年组织部分市乡村之星参加政策理论业务知识培训、市情省情考察等活动。第十四条市乡村之星在科技、开发项目立项、成果评审、职称晋升等方面应当优先考虑,具备条件的优先推荐为村“两委”干部以及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第十五条鼓励乡村之星创业发展,在生产经营项目上优先享受政府政策扶持。第五章管理第十六条市乡村之星人选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库,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市乡村之星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批选拔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第十七条市乡村之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乡村之星的,经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第十八条加强对市乡村之星的宣传。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他们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营造市乡村之星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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