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经研究确定,市对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行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发展经济的总体思路,考虑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合理划分财政收支范围,促进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体原则是:1.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按照高新区承担的事权,调整相应的财权,使财权与事权相适应。2.保既得利益。按照2008年决算数和有关政策,合理划分滨城区、高新区收支范围和财政体制基数。二、主要内容(一)调整滨城区与高新区收支范围。以2008年为基数,将原滨城区小营办事处、旧镇镇财政收支划转高新区。1.高新区财政收入范围。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纳税人缴纳的市以下(不含市级,下同)税收收入,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的市以下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入费等非税收入为高新区财政收入。2.高新区财政支出范围。高新区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为高新区财政支出。市财政按照市编委确定的高新区管委会人员编制和市直人员经费标准给予定额补助,2009年以后增加的人员编制,由高新区负担。(二)市对高新区实行“收入全留、定额上解、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高新区以2008年小营办事处、旧镇镇实际上解滨城区财政的收入2890万元为基数,递增上解市财政,递增比例为20%,递增上解数额三年内专项用于支持高新区发展。(三)体制基数的确定。1.中央、省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以2008年小营办事处、旧镇镇税收返还数额为高新区的税收返还基数,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基数38万元,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基数52万元。2.补助基数的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高新区管委会人员经费)200万元,农村税费改革补助573万元,市财政体制补助2890万元。3.上解基数的确定。体制上解3438万元,其中:滨城区与高新区体制划转上解548万元、上解市财政基数2890万元,土地使用税专项上解265万元。(四)专项补助。市财政三年内对高新区融资平台建设给予1000万元补助,市级技术研发与应用资金重点向高新区新建高新企业倾斜。三、其他问题1.新建企业税收问题。高新区内新建立的企业实现的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市以下分成部分全部属高新区收入。2.市与滨城区分成收入范围确定问题。滨城区与高新区收入范围调整后,市与滨城区财政分成收入按滨城区财政收入加上2008年小营办事处、旧镇镇财政收入乘以滨城区乡镇财政收入增长比例扣除不参与分成的收入后确定。3.有关机构建设问题。高新区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应收入征管机构、国库机构,确保财政体制顺利运行。四、本体制从2009年1月1日执行,暂定三年。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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