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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复。为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我市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划》用地的意识和观念。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规划》实施动态评估,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切实强化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规划》是我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都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安排。不符合《规划》确定用地规模的,各部门、各行业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掘力度,促进各项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三、切实加快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依法严格县、乡级规划的审批。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尽快组织完成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县、乡两级规划要科学分解并层层落实《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预期性指标要力争实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和《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的要求科学规范编制规划;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落实到地块,做到图、数、实地一致;县、乡级规划编制要同步进行、同步上报有关部门审查,县级规划要合理划定中心城区的范围和边界。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规范编制完成后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规划进行审查,及时反馈意见,确保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审批。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目标实现。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目标责任制,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滨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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