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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渤海五路改造开发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档次和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建设科学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渤海五路改造开发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造目标及要求(一)改造目标:把渤海五路建设成为贯穿城市南北、体现滨州形象的景观大道、商贸大道。(二)改造范围:渤海五路改造规划范围为南外环至北外环,全长9.77公里。黄河二路至黄河十路段道路红线及绿线拓宽至70米,主路面不变,路面两侧各20米(5米人行道,15米绿化带)。南北两端道路红线及绿线分别拓宽至110米,主路面不变,路面两侧各40米。(三)改造原则及要求:按照“拆、绿、建、改”的工作方针,依据《滨州市渤海五路道路改造规划》,尽快启动沿路开发建设。道路两侧建筑按照“统一规划、风格协调、收放有序、高低错落、全面配套”的开发建设思路,以建筑群和组团式建筑为主,努力做到“单体出精品,群体出效果”。建筑、绿地、小品及各种市政设施有机结合,相互协调,共同构成布局合理,空间富有变化的街道景观。二、改造开发的优惠政策为鼓励沿路各单位尽快启动改造开发工作,对先期开工建设的单位,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和优惠。对两年内(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沿渤海五路两侧位于道路红线绿线外100米范围内的新建沿街建筑实行以下优惠政策:(一)凡在一年内(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开工建设的沿街建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供水、供暖、供气、供电等),免缴市级规划、建设、国土、人防、地震、环保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市直相关部门的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2010年7月1日—2011年7月1日开工建设的项目,减征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供水、供暖、供气、供电等)。市级规划、建设、国土、人防、地震、环保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50%收取。市直相关部门的经营性收费按70%收取。(二)新建建设项目在满足日照、采光、消防、视觉卫生等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充分体现高容、低密多绿的规划建设理念。(三)两年内按优惠政策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但未按时开工建设的项目,原手续作废,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时,补交享受优惠政策的费用。对渤海五路两侧新建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提高审批时效,大力促进渤海五路改造开发的顺利进行。(四)2009年7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滨州市渤海五路改造开发指挥部及办公室负责改造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指导、通报调度。(二)积极履行职责,确保改造开发质量。市直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全力支持渤海五路改造开发工作。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提高工作实效,做好改造项目规划、土地市场调控、建设用地审批等工作;各沿路单位要以大局为重,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积极参与,确保改造开发工作的有效开展;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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