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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精简文电,提高公文质量和行政效率,确保市政府领导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大事、议大事,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市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县(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县(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行文时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二、严格按照报送程序和隶属关系报送公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将应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直接报送或抄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确需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因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部门管理单位等,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因不按程序报送公文致使工作延误的,由呈报公文的单位负责。三、从严控制发文数量。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电不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凡部门、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发文电的,一律由市政府部门、单位制发,可由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发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本地实际,不得照抄照转。四、实事求是标注公文的缓急程度。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提前做好有关前期工作,适时上报。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超前性,对工作早安排、早部署,尤其对常规性的工作安排,要提前安排部署,除非重大紧急事项,能够在工作时间制发的文电一律不安排在工作时间以外制发。五、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公文质量。确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电,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认真把关。文稿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权限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搞好会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会签意见。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代拟文稿时,要将行文依据、会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对发文文稿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严格审核时限,加快公文运转速度,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六、抓好领导批示的督促落实。对市政府领导在文件上的重要批示,各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抓落实。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主动搞好协调,协办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加大督促落实力度,确保领导批示落到实处。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办理结果,各承办部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公文,要及时处理,确保时效。请各县(区)、各部门、单位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关于2008年滨州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评估活动有关情况的通报》(滨政办字〔2008〕105号)要求,认真对照检查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水平。市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对受理公文的审核把关,对违反公文处理程序报送的公文以及不规范的公文等,实行退办制度,按规定程序重新制发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将继续加强督促检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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