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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我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现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纲要》和《决定》,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同时,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仍有差距。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已刻不容缓。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体制环境和有效的制度保障。(二)目标。2014年基本实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监督有效、运转高效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1.政府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政府机构设置规范化,依法、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管理权限。2.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3.行政监督制度基本完备,行政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和责任追究,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能力明显增强,行政管理效率不断提高,管理手段不断完善,管理成本逐步降低。法定职责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到位、程序规范、便民,人民群众普遍满意。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一)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各级政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应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政府各部门需要对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明晰规范和充分利用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集体决策方式,强化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机关在决策前,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注重施行效果预测和成本效益分析,拟订多种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凡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事先向社会公布,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民意调查,广泛收集公众的普遍意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普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10个工作日应当交由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分析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法制工作机构应组织法律专家对其进行合法性论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公开。(三)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对公开举行的听证中,代表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四)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多渠道建立健全涉及多种专业领域的专家咨询库或专家咨询委员会。在涉及对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事项或专业性强的事项做出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专家独立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五)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依法规范行政审批。定期对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同时认真规范审批程序和收费行为。国家对审批事项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已有明确规定的,各级、各部门在具体执行时不得随意扩大审批范围、增加审批条件和程序、延长审批时限。(二)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建立联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审批网络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并公开审批状态和结果,提高审批效率,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实施电子监察,建立全市行政审批公开透明、高效运行的机制。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便民、公益服务。(三)创新审批方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只设立一个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审批。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行“两集中、两到位”集中审批方式,即在不增加单位科室及人员编制的前提下,部门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室整建制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同时确保部门授权到位、审批人员服务到位。(四)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制。建立完善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内部审批职责权限、管理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办理行政审批,不得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购买指定的产品、提供的服务、订阅报刊,或者非法要求其交纳保证金、抵押金、强制参加保险等。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制度建设(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严格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计划制度、征求意见制度、法制审查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公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健全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废止制度,每隔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效益。除规范性文件以外,其他以政府、政府办公室或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可能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权益的所有文件(包括一般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以及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或处理有关涉法案件,都要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应有作用。(二)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滨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审查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创新工作思路,健全“市县乡三级政府、两级监督”的备案体系和备案工作网络。积极探索建立相关的备案配套制度。积极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的启动机制。在我市被国务院法制办确定为全国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无棣县、惠民县被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为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示范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为全国、全省提供典范。六、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执法重心要适当下移。从2008年起,各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要结合执法实际,对部门执法职能交叉情况每2年进行一次清理。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机制,依法协调部门间执法矛盾,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继续深化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市、县全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在符合条件的较大的建制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同时进一步巩固、扩大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成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依法清理、确认并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部门执法特点,制定执法流程具体规定,明确具体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的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经集体讨论决定。执法过程中要全面履行执法告知、说明理由等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辨权、救济权,切实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要向上一级政府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备案机关要严格履行审查职能,通过备案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其负责执行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根据本地实际,紧密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和实施处罚具体情况,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其细化量化标准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凡上岗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坚决杜绝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依法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五)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滨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滨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滨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每年年初都要与下级政府和部门签订执法责任状,年底对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议。继续做好梳理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等基础工作,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从2008年起,各级、各部门每年都要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典型的行政执法案例由法制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开。(六)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权利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更加注重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解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滥用行政处罚权、违法或不当执法等问题。七、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网站的质量。八、认真做好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一)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大力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工作,重点完善信访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信访与行政复议分工分流并相互衔接的法律机制。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二)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涉及重大消防、生产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自然灾害等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最大限度地通过行政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对于符合行政复议立案条件的,要积极受理。一般复议案件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可适用简易或书面形式进行审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须进行听证。总结我市行政复议实践工作经验,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切实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复议队伍建设,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同时,各级、各部门也要为其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及听证场所,将复议工作经费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九、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一)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十、推动仲裁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工作,大力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严格规范仲裁行为,充分发挥仲裁工作在服务市场经济建设,解决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方面的优势,不断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使仲裁工作为本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十一、不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制订年度集体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利用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三)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开展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部门办公会议制度。(二)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各级政府部门要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三)强化依法行政的评议和考核。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评议考核必须纳入各级政府对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认真研究制定依法行政的评议考核标准,规范评议考核程序,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制度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导向和促进作用。(四)确立政府领导依法行政联系点。大力培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典型。根据我市依法行政新的实际,市政府将重新研究确立新的政府领导依法行政工作联系点。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通过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工作的开展。(五)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承担着重要职责,是依法行政规划的拟定者和组织实施者。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按照《纲要》、《决定》的要求,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并加大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的力度,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在乡(镇、办)配备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乡(镇、办)法制工作和内部执法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肩负的重要责任,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当好政府及其部门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认真履行好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责。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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