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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2008年1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为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0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鲁政办督字〔2008〕2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二、认真搞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一)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通过在新闻媒体上播放和刊登领导专访、公益广告、专题讲座、知识问答、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要以学习法律原文为主,充分结合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的内容和工作实际,深入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规定,明确各自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承担的职责。要把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宣传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宣传效果。各县(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二)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学习与培训。1.各县(区)、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县(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2.各县(区)要组织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3.各县(区)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4.各县(区)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突发事件应对法,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三、切实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不断建立健全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舆论引导等方面的沟通协作机制,完善统一指挥、上下一致、部门联动、应急办综合协调的工作格局。着力抓好五项机制建设:一是强化各县(区)应急管理指挥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各县(区)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一责任人,将应急管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县(区)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确保人员到位,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健全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依法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重视社会舆情,做好信息汇总和研判分析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三是完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整合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理顺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县(区)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强化对防范处置政策措施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核评估,提高应对工作规范化水平。四是强化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机制建设。坚持快速反应、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完善政府应急管理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做好重特大突发事件及敏感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五是加强应急管理社会动员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群众团体、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在灾害防御、紧急援救、救灾捐赠、医疗救助、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配合政府共同做好防范处置工作。(二)落实应急管理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的划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三)深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并加强预案的管理和督促检查。预案要简便实用,可操作性强。2008年底,所有街道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预案编制要基本完成,形成覆盖全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预案修订、评审、备案制度,逐步建立各级政府预案库,提高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四)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气象、危险源场所、防洪、抗震、防风等安全因素,使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等主要功能区尽量避开灾害源和生态敏感地带,提高城乡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创造更多的开阔空间和疏散避难场地。拓展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应急避难功能,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推进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等多灾、易灾农村地区的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五)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政府是风险隐患的监管主体,各有关部门是政府监管主体的组成部分。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作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是对危险源、危险区域风险隐患识别、排查、评估、监控和公布等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监察和指导,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六)强化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做好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的普查和整合工作,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县(区)、乡(镇、办)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以公安消防、特警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为骨干,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不断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各县(区)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成立应急专家组,为防范与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七)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完善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增加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面,开发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的水平和效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适时利用防空警报体系播放灾情警报信号。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八)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根据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抢险救援,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一)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三)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结合实施一周年活动,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就建立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社会动员机制、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等进行调研,待国家、省相关配套制度出台后,研究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各县(区)、各部门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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