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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保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免疫预防工作保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免疫预防接种是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有效的手段。多年来,我市一直重视预防接种工作,未出现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预防接种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是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颁布后公共卫生领域的一件大事,是控制传染病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全面推动免疫规划工作新的里程碑。《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的职责,确立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实施免疫预防整体免费接种的工作机制。但目前政府财政对免疫规划工作投入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市免疫规划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近三年来,仍有部分县(区)没有足额落实预防接种工作经费,落实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政策又进一步增加了资金投入的压力。经费投入不仅影响了基层预防接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影响了群众接受预防接种的自觉性,导致局部地区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工作落实不到位、接种率低,存在着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酿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保障条件,为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二、广泛宣传,抓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国家免疫规划有关规定的学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国家免疫规划有关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纳入普法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有关规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在各预防接种门诊广泛张贴宣传画,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积极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学习培训,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内容,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和水平。三、明确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卫生部门负责免疫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免疫规划组织,调整充实队伍,保持队伍稳定;确定符合条件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任务;加强预防接种登记管理,做好宣传、培训、疫苗分发和接种工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质量监督管理,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教育部门负责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及时将查验结果通报卫生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查漏补种。发改部门负责将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按时足额拨付。人事编制部门负责人员编制、技术职称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公安部门负责向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相关人口统计数据,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国家免疫规划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定期刊播一定数量的免疫规划公益广告,普及免疫预防接种知识。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保障经费的审计,保证免疫规划工作保障经费的专款专用。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的二类有偿疫苗价格和收费标准,规范疫苗流通领域价格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调查摸底、接种通知等工作,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国家免疫规划一类疫苗。四、保障经费,确保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政策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免疫预防接种及针对疾病的控制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实行免费预防接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市、县两级预防接种宣传、培训、监测、评价、流调、应急处置、督导考核、信息管理等业务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县级冷链系统的日常维护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县级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五、分类管理,确保免疫规划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根据现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全省传染病流行情况以及人群免疫状况,在全省范围适龄儿童中使用现行免疫规划一类疫苗开展常规免疫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麻疹疫苗(主要为第3剂次)、百白破疫苗(基础免疫3剂次)、白破疫苗、A群流脑疫苗(基础免疫2剂次);使用新疫苗替代原有疫苗进行常规免疫,包括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原第4剂次全细胞百白破疫苗,麻风联合疫苗替代原第1剂次麻疹疫苗,麻腮联合疫苗替代原第2剂次麻疹疫苗,A+C群流脑疫苗替代原第3、4剂次A群流脑疫苗,精乙脑减毒活疫苗替代原普通乙脑减毒活疫苗(2剂次)等12种疫苗22针(剂)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接种现行免疫规划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现行免疫规划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二类疫苗,由公民自费自愿接种。根据省卫生部门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为防止盲目使用或误导使用疫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由群众根据省卫生部门建议信息,自愿选择使用二类疫苗,保护自身健康。六、加强监管,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一)切实加强免疫规划一类疫苗管理。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免疫规划一类疫苗的组织、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管理,确保免疫规划一类疫苗质量和正常冷链运转。(二)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预防接种单位的责任区域,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资质认证管理,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确保接种安全。预防接种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其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管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三)严格实行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是国家免疫规划的重要环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做到持证入学,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查漏补种和其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工作措施,降低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率。(四)高度重视贫困边缘地区人口、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卫生、公安等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加强对贫困边缘地区人口、流动人员的预防接种工作,保证所有儿童享有公平的预防接种权力,保持现行及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水平,以乡为单位的适龄儿童接种率要保持在90%以上。加大消除麻疹工作力度,组织开展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以乡为单位的适龄儿童接种率要达到95%以上。(五)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级卫生部门对接到报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立即组织调查处理,正确引导舆论,杜绝不符合实际的负面新闻报导。七、加强督查,确保免疫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免疫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个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免疫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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