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服务业办等五部门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9日
政策文号:滨政办发〔2008〕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制定的《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以下简称《规范》)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滨州市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二手车流通涉及汽车行业发展、群众消费、车辆管理、交通安全、国家税收、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繁荣”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全面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切实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秩序,防止和严厉打击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车辆的违法交易,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二、划清类别,合理布局根据《办法》、《规范》和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鲁工商市字〔2006〕93号)规定,二手车流通企业分为交易市场、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五种类型。不同类型企业在其注册的经营范围中应分别明确表述为: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必须依法经营和纳税,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目前,根据我市城市发展规划和市区商业网点规划,市级二手车交易市场主要划定在市开发区物流园区内和滨城区黄河八路至黄河十二路、渤海五路两侧。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今后凡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除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在申请材料中要提供由市服务业办公室出具的符合《滨州市区商业网点规划》的书面意见。同时,还要具备相应的交易场地、设施和注册资金以及一定规模的交易大厅,为用户提供转籍过户手续及缴纳各类税费的条件。三、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根据《办法》和《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不同类型二手车交易主体的经营行为作如下规定:(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后,须经市服务业办公室审核,报省经贸委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只能对直接交易和通过经纪机构交易的买方开具。市场经营服务收费一律使用地税局的服务业行业统一发票,按进入市场的合法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价格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买卖双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定工商部门监制的“二手车交易合同”,合同的领购和使用按工商部门的规定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并为客户提供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手续的条件。市场经营者要依法纳税,遵守商业道德,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定期、准确报送信息和统计数据。(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须经市服务业办公室审核,报省经贸委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只得对本企业出售的二手车的买方开具。不得为直接交易或通过经纪机构交易的二手车代开发票。开具前必须与买方签定工商部门监制的“二手车交易合同”,合同的领购和使用按工商部门的规定办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具有车辆检测维修功能,对销售的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有效的车辆检测报告,出具书面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要求,进行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具有收、存、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缴纳增值税。(三)二手车经纪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应按照《公司法》、《经纪人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依法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进驻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市场内开展经纪业务,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根据客户要求,可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四)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要按照《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省经贸委核准,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后成立。获准从事二手车拍卖的企业,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的使用,应在拍卖成交后,按成交确认书金额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车辆必须与对外公告的车辆信息(如注册地、行车证、车牌号、发动机号等)、成交确认书一致,严禁对未经拍卖或进入拍卖程序但未拍卖成交的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严禁为其他交易双方、经纪机构开具。在车辆拍卖前,拍卖企业须到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所拍卖车辆进行信息查询及档案资料的审核,以防止手续不全车辆进入拍卖程序。(五)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持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证书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手续。将所属鉴定评估师在省、市两级流通主管部门备案,在流通主管部门监督下,选择一家信誉度高、服务态度好、操作规范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依法按规定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业务,出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要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为保证鉴定评估结论的客观公证,要统一使用市服务业办公室认定的评估报告和省经贸委认定的评估软件。未经备案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签具的鉴定评估报告无效。评估企业建立完整的鉴定评估档案,要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六)对交易违法车辆的处理。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四、二手车备案登记、交易档案和信息报送制度(一)备案登记。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及《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要督促经营者尽快整改。整改结束后,经二手车流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的,由市服务业办公室报省经贸委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必须提供:原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及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二)交易档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对卖方身份及合法性的检查情况,车辆号牌、行车证、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税缴付凭证、养路费交付凭证、保险单等车辆法定证明。2.交易发票复印件。3.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二手车交易核准通知书》。5.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6.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车辆购进合同和购车发票,拍卖企业的委托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7.其他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交易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三)信息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报市服务业办公室市场与流通科,并报省经贸委流通运行调节处。五、各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市服务业办公室职责。作为全市二手车流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负责组织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按照省经贸委的要求,负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拍卖师等技术资质的确认、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二手车市场治理整顿,确保我市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市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办理转移登记和治安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打击查处走私、非法拼(组)装、盗窃、抢劫等违法、违规交易车辆行为。负责审核二手车档案和车辆检验工作。按《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各类交易必须报送有关材料办理车辆过户、转籍登记手续。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查验二手车的车船税缴付凭证,并对未交税的二手车征收车船税。(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主要负责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禁止超范围经营;加强二手车交易的合同管理和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发布违规企业名单;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和经营者以及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和无专业人员以及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给予取缔,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欺诈交易等违法行为。(四)市税务部门职责。主要负责做好二手车流通增值税和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征税和税务登记注册;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税收的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国家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等二手车经营主体使用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和税务管理。六、完善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滨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设立由各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管理。(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二手车流通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形成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办公会确定的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三)加强日常性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执法检查。一是对违反《办法》规定,非法设立的二手车经营主体,由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取缔。二是对采取非法手段交易违法、违规车辆,相互诋毁,恶意降低服务费和向经纪人返还资金等问题,由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依法查处。三是对设立两本帐目、套开发票等违法交易经营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四)加强行业自律。积极促进二手车行业协会的建立,通过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防止行业内恶性竞争。加强对协会组成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全力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