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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享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172号)精神,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为增强市级调控能力,增加全市重点事业投入,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后增收部分实行市与县(区)分享。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县(区)以2006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市级2007年按增加部分的60%分享。以后年度市级分享比例为:各县(区)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入库数的30%,滨城区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享留成部分的30%。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级次不作调整,年终通过体制结算由县(区)专项上解市财政。三、以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市级分享比例再作相应调整。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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