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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滨政发〔2006〕81号)精神,自2007年春季开学起,我市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同时,将承担政府委托办学任务的农村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生纳入免除杂费政策范围。为全面落实这项惠民政策,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杂费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政策的重要意义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农民群众的亲切关怀,对于全面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推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这项惠民政策的顺利实施。二、工作目标和要求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部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杂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一)实施范围。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全部免收杂费。城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执行。(二)免费标准。免除杂费的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由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免除杂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可以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三)经费来源。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在计算对各县(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补助经费时,已将农村、县镇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纳入免杂费补助范围,省、市级应负担资金已落实到位。各县(区)务必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确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工作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教育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义务教育法》关于民办学校及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要求,对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认真审查,不符合办学条件的不能纳入免除杂费学校范围,同时责令停课整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免除杂费补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全面做好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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