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滨州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政字〔2005〕155号)要求,我市市区应在2006年12月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提高到平均1元燉立方米。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污水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滨州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2月1日起,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其中,居民生活、行政事业性用水提高到0.90元燉立方米,工业用水提高到1.00元燉立方米,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提高到1.10元燉立方米。城市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单位,也要按上述标准交纳污水处理费。二、污水处理费与水资源费分离,分别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三、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收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污水处理费征管责任制,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和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费征收前需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四、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涉及千家万户、方方面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物价、财政、建设、环保、水利等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抓好落实,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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