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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征收范围和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各级政府对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路桥、环卫、园林绿化、综合布线)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水管网、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30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50元(路桥35元、环卫4元、园林绿化6元、综合布线5元),管网建设配套费80元,其中供水15元、供热30元、供(燃)气15元(每户最高800元)、排水20元。二、征收管理(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的征收工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制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专项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向控制,专户管理”,即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两个环节把关控制,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非税收入系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三)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凭证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办理审批。1.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有关手续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及建设许可申请,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无误后,在规划放线前,由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等有关规定,开具《滨州市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通知书》,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此通知书连同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申请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2.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对相关资料、征缴数额审核无误后,办理征缴手续。建设项目申请人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部门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认书》。3.建设项目申请人持财政部门出具的加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印鉴的收据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认书》,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建设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认书》中列示的建设项目及建设面积和缴款收据办理有关手续。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规划、建设、财政三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和应征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面积部分予以补缴。未足额补缴的一律不得办理验收手续。(四)新建设项目申请规划立项许可证时一次性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设项目,建筑物内不安装供暖和供(燃)气配套设施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出具证明的,可免征相应的分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旧城区老建设项目凡申请使用集中供热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使用集中供(燃)气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六)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原址上改建、扩建的,其新增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征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七)房地产开发商已向购房者收取的房价中已包含相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开发商负责缴纳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购房者重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使用管理(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建设。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10月份,根据下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划,编制下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预算和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财政部门。2.财政部门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预算和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结合城市建设资金安排的综合情况,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年度执行中,由财政部门按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将项目资金拨付建设部门实施。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编报工程项目财务决算,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批复。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控制。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二)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老城区、新城区、东区、开发区),专项用于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四、减免政策(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2.部队的军事设施;3.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4.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5.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6.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设施,同级财政拨款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二)下列建设项目经批准可减征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经济适用住房,减按50%征收;2.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减免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供(燃)气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又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须补缴已减免费用。如某项配套设施尚不能提供服务,可暂缓征收、缴纳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该项配套设施能提供相应的服务后再予以征收、缴纳。(五)符合减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规划部门签署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无误后,方可减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权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监督检查规划、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查处。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及其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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