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9日 政策文号:滨政办发〔2007〕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土地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就我市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用地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标准。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是指政府供应土地,包括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和存量土地经收回收购后出让。三、每年第一季度,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发改、经贸、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年度供地数量、供地结构及供地区域范围,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市政府网站、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以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四、要逐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在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公布后,意向用地者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可据此合理安排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通知符合条件的预申请单位或个人参加。用地预申请拟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用地预申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不具有排他性。五、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发改、经贸、建设、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县(区)政府或开发区负责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期有关工作。六、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适时安排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发改、规划、环保、财政等部门共同拟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行业准入条件、集约用地控制标准、规划条件和环境保护指标等提出明确要求。出让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性质、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和厂前区比例等内容。(二)出让底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三)出让方案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县政府门户网站、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以及滨州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四)出让成交后,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与竞得土地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五)用地竞得者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到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六)用地竞得者凭经批准的项目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将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县政府网站、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以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八)用地竞得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逾期未办完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另行处置拟出让的土地。(九)用地竞得者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等进行建设。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的,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七、工业项目竣工后,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发改、经贸委、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八、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的健康发展。九、为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国土、发改、经贸、建设、环保、监察、规划、财政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工作和协调解决出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国土、发改、经贸、建设、环保、监察、规划、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十、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前已经办理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规划定点手续,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定工业项目协议,并在2006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的工业用地,可以协议出让,但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且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凡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必须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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