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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范围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范围是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二、主要任务本方案所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我市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其主要任务如下:(一)梳理带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将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编制目录,并报送市政府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二)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制定具体处罚标准。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细化处罚适用规则和标准。凡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标准设定了弹性或幅度的,要逐条、逐款、逐项制定出明确的处罚适用细则和具体标准;凡处罚规定明确了上限与下限等自由裁量权的,要在幅度范围内再划分出若干个处罚档次,并结合以往的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出不同的处罚适用规则和标准,以减少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具体要求是:1.行为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按最低限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种处罚和一个罚款标准;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规定一个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5.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6.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数额罚款。(三)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1.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程序、批准权限等具体规定。2.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使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4.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案件较多的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室。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或者没有依法组织听证以及违反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7.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有结案报告。(四)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与幅度(与违法行为相对应作出具体规定),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1.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每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2.实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前,将贯彻的实施方案、工作步骤与相关措施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3.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和公正性的监督。4.建立评议考核制度。按照《滨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市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部门(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要记入档案并扣分;对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滨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经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机关受理投诉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政府法制、人事、行政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作出处理。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市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滨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二)提高认识。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扎实认真地抓好此项工作,不得漏报、瞒报,不得走过场。(三)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市政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出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务必站在全局的高度,站在树立政府依法行政良好形象的高度,认真对待此项工作。要组织专门队伍,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市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负责本县(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认真梳理,深入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具体化、透明化、规范化。(四)注重时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本县(区)政府、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作为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职权的工作依据。《实施方案》应当征询上级行政机关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并经行政机关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方案》和带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目录应当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细化后的行政处罚标准,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汇编成册,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附件:滨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件滨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曹兴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杨光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孟宪平(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成员:黎爱芬(市监察局局长)侯友新(市人事局局长、市编办主任)朱万春(市法制办副主任)杨超(市法制办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孟宪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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