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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目前,个别地方和部门认识不足,全市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环评工作尚未启动,部分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没有完成,建设项目随意布点、分散建设、未批先建现象时有发生。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围绕工业项目园区化建设的模式,优化工业布局和产业分布,形成工业产业功能区划合理分布、集中供热和集中治污的区域防治载体,切实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二、推进工业项目园区建设,促进工业项目集中布局进一步加强城区范围内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强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管理。工业项目园区建设,可以实现统一供热、集中治污,减少环境影响,降低工业项目的环境成本。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个化工项目园区或集中布置区,本辖区内的化工项目必须集中布局在化工项目园区内,否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化工项目。进一步发挥污水处理厂和热电厂等区域性基础工程作用,凡生产废水排放量较大的项目,必须在区域性污水处理厂汇水范围内选址建设,否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高度重视化工、石化等项目园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应急防范系统,确保区域环境安全。三、加快推进各类规划和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要求,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从规划源头控制污染、防止生态破坏。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号)要求,积极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各类开发区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的各类规划在报批前必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连同规划文本一起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批机关不得审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至今未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必须于2007年底前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08年3月1日之后,未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环保部门一律不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地和各部门必须于2007年底前完成“十一五”各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篇章(说明)的编制和审查工作。四、强化环境监管,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专项规划,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受理;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污染严重且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县(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负荷的建设项目;对原有项目不达标的企业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对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严禁越权审批和降低环评等级,严禁拆分项目进行审批。市、县(区)发改、经贸、外经贸、工商、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或办理注册、征地等相关手续时,必须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否则,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或办理相关手续。(三)严格审批和监管环境敏感项目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在乡镇驻地、村庄内及其周边附近区域以及国道、省道和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工业项目,已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必须确保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在地表水体达不到省、市规定要求或功能的区域,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负荷的项目。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六、完善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公开建设项目审批原则、程序和时限,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发布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扩大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影响周围群众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必须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市政府政务督查考核内容,建立责任监督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招商项目,招商部门不予考核认定,对在工作中把关不严、违规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市、县监察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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