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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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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确保我市人民防空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1.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人民防空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战略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市作为国家三类防空重点城市,鲁北交通咽喉,锁钥京津的门户,战略地位重要,防空任务繁重,必须做好人民防空各项准备。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一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统揽,以军事斗争准备为牵引,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认真贯彻第五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军区和省人民防空建设第十一个五年计划,大力推进全市人民防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中国特色现代人民防空,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城市建设做出新贡献。二、大力加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2.建立完善人民防空应急指挥体制。按实战要求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指挥员和工作人员,明确机构编成、职责任务、保障措施,完善战备值班制度和与其他有关部门指挥协调机制,能基本满足战时指挥需要,在接到上级命令后,市、县两级人防指挥机构在48小时以内人员全部到位并展开工作。2008年,各县要完成城市防空袭方案的制定;2009年完成市、区、街道三级防空袭方案的修订完善,配套形成各项保障计划和平战转换措施,开展适应性训练,组织人民防空实兵演习,印发本市人员应急疏散掩蔽行动指南(防空防灾应急手册),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效能。3.搞好指挥枢纽设施建设。2008年前,完成市级指挥所的配套建设,建立完善指挥自动化系统和空情接收系统;“十一五”末,完成市级机动指挥所建设和县级基本指挥所建设,并按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配齐各级指挥所机动指挥、移动通信、技术保障等系列车辆和装备,健全管理机构,大力提高综合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各种设施设备处于良好战备状态。4.建立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体系。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依据有关标准,2007年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普查,掌握目标数量、类别、性质、特征等基本数据,确定目标等级。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建立抢险抢修队伍,明确防护责任及负责部门、专(兼)职人防工作人员,落实保障措施和经费,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5.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组织公安、建设、交通、卫生、水利、公路、供电、环保(化工)、通信(无委会、移动、联通、邮政)、消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治安、消防、防化防疫、运输等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滨州城区按照市区人口1‰—3‰的比例组建,其他县城也应依法组建。“十一五”末,建立城市平战转换、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信息与网络防护等新型专业队伍。各专业队应组织健全,指挥员明确,人员定位,并结合工作和生产进行专业训练和必要的演练,专业队员年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3天。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承担必要的人员训练和装备器材费用,确保人防专业队伍训练经费、训练器材和训练内容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建制,明晰领导体制和指挥关系,增强协同能力,确保人防专业队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集结并遂行救援任务。6.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科学确定城市人口、物资疏散地域范围和接收安置单位。2008年前,制定疏散方案实施计划,将疏散方案对口落实到城市社区和村镇,并组织城区与疏散安置区域对口扶持,合作开发;积极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安置的组织工作,结合警报试鸣开展疏散演练。健全紧急征用、调用、储备重要物资器材制度。交通、通信部门要优先安排疏散地域内的公路建设工程和通信工程。“十一五”末,完成本级领导机关防空疏散基地建设任务,为战时党政机关临时办公、生活提供条件。三、切实搞好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防空防灾警报建设7.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2010年前,完成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集指挥控制、情报预警、信息传输为一体的综合网络系统,依托军队网络资源与战区综合信息系统对接;依托政府电子政务内外网平台与各级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对接,并与本级政府应急联动系统互联互通。地方政府信息产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保平(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畅通。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网络保密要求,确保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8.加强防空防灾警报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及时调整警报布局,增加和更新警报设备,实现固定、机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多种手段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提高警报音响覆盖率和警报信号接收率,使城区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95%以上。要按照《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要求,落实警报试鸣制度和防空警报设施社会化管理制度,警报设施所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健全完善管理档案,加强对警报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9.加强防空监视系统建设。“十一五”期间,在市区范围内,有计划地建设防空监视系统,并与公安、交通、水利、城管、铁路等设置有城市实时图像监视系统的部门和单位连通,实现城市实时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城市防护抗毁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10.加强人民防空通信站建设。依据国家和军区有关规定,加强通信站全面建设,不断提高平(战)时通信保障能力。四、扎实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11.切实提高城市防护工程总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抓住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机遇,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要认真贯彻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方针,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大型工程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按规定建设地下防护工程。同时,要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依法管理力度,努力增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种类齐全、设施配套、功能完备的防护工程体系。到2010年,滨州市市区人均防护工程面积达到0.45平方米,省人防重点县城区人均防护工程面积达到0.3平方米,其他县也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断增加防空地下室面积,逐步提高战时人员掩蔽防护能力。12.编制好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委员会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并制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及人民防空设施布局强制性内容的落实措施与程序,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1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国防基础设施,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城、商贸城、保税区、城市新区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不得随意改变防空地下室使用功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要严格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程序。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批准,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防空地下室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对违规干预、擅自批准和办理的,行政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建或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同时,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鲁价费发〔2006〕220号文件精神执行,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发改、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工作。14.鼓励社会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进一步营造和优化有利于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的投资环境,面向社会广泛吸引资金,结合城市建设和小区改造,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除指挥工程等保密项目之外的人民防空工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吸收社会资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平时使用权期限、管理方式和收益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战结合开发利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工程、城市市政工程等同等优惠政策,土地、规划、建设、物价、税务、银行、城管、电力、市政及供水、供热、供气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优惠措施,明确具体标准。15.严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和战术技术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2008年底前,开展“十五”以来报建竣工的“结建”工程质量、标准专项普查和执法检查,对不合格工程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按期进行整改,逐步达到防护工程要求。16.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管理。依照人民防空法律规定,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组织、个人法定义务和责任的体现。平时由建设单位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并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及实施计划,使用管理符合平战转换要求,重要防护设施设备预置到位、维护完好,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者应事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并按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符合使用安全及其他有关要求,始终处于完好的战备状态。依法查处损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五、加大财政对人民防空建设的投入力度,强化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17.落实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经费保障的规定。要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应当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要依法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依据人民防空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逐年相应增加。属于基本建设范畴的人民防空工程,应按基本建设渠道和程序办理,其中依法应由政府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他地下防护工程、制(修)订人民防空方案、组织人民防空演练及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并优先给予保障。不得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替代应由地方政府负担的财政预算投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平战结合所得收益,应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业务建设,均不得挪作他用。18.依法落实由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对社会应负担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范围、标准、征收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防空部门做好人民防空经费的征收工作。依法征缴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要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统筹和截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各项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19.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依照法律和政策有关规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行系统管理,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纠纷处调、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事项,切实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六、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20.加强配套完善人民防空法律体系。要加大人民防空立法力度,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制定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人民防空各项建设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本区域人民防空建设和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21.积极推进人民防空依法行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机构健全、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要统一本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实施行政执法督察,加强监督检查。大要案实行市县联合查处制度,保证人民防空建设任务落实。各级监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防空执法工作,实现人民防空法治化。七、推进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灾一体化”发展22.坚持平战结合,统筹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优势,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灾一体化”的民防体制转变,逐步建立职能清晰、制度规范的民防应急体制。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指挥体制纳入本级政府应急指挥和管理体系,明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成员单位;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纳入政府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统一组训、统一管理、平战两用;将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纳入政府应急保障体系,为政府应急管理提供组织指挥、预警报警和物资储备、疏散掩蔽保障;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公众教育体系,实施平战一体的防护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民国防意识和防灾救护能力。八、健全完善军地双重领导的人民防空管理体制23.建立军地分管领导联席会议制度。人民防空工作实行军地双重领导体制,并接收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本区域人民防空建设的重大问题。为加强领导,便于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分管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可同时担任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副主任。各级军事机关对搞好人民防空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把人民防空建设作为贯彻落实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和协调,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搞好人民防空工作。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级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又是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防空部门的工作。24.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作的成效,纳入本级政府任期目标,纳入政府领导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县人民政府完成人民防空建设任务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范围。25.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加强人民防空机构建设,充实加强力量,独立展开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县级人防机构、人员编制要尽快落实到位,全面开展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和绩效考核,应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中的动态考核,及时主动向地方党委和干部任免管理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人民防空机关选调充实人员,实行公开选拔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明确人民防空岗位必要的素质和专业条件,保持人民防空干部队伍活力和应有的军政素质、专业能力。26.依法保障人民防空系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人民防空系统人员长期处于地下空间这一特殊工作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军区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资福利政策。27.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机关实行“准军事化”建设的要求,以“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为总目标,切实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和队伍建设,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工作秩序和训练秩序,进一步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战区内各级人民防空机关遂行任务时,参照预备役部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职公务员,已列入预备役管理并被授予预备役军衔的,在战时执行防空任务,平时参加军事训练、防空演习、集中培训和人民防空重大集体活动期间,统一着预备役人员制式服装,佩戴军衔肩章符号和人民防空标志。未列入预备役管理的公务员,经军事机关审查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参照预备役部队预任干部有关规定,履行预备役登记,授予预备役军衔。28.强化人民防空军事素质教育。按照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和做好人民防空应急准备要求,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机关军事素质教育训练。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系统军事训练计划,军训时间每人每年一般不少于10天。各级军事机关要积极支持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帮助落实年度培训计划。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强化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各项要求,抓好战备和训练落实,保持良好机关秩序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人民防空队伍的军事素质和遂行防空防灾任务的能力。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军分区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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