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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考核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考核的实施办法为巩固地方税源普查成果,切实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社会综合治税新机制,加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推进力度,加强对零散税源的控管,深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各部门协税护税工作实绩。(二)明确职责、公正透明原则。根据各部门在税源控管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开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有效地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二、考核内容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通过滨州市政务专网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要及时将各部门提供的有关涉税信息分别传递给财税部门。有代征税款责任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代征解缴税款。1.成立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办公室,具体负责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指导,研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对税收征管和各项综合治税工作进行调度。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协税单位负责同志主要为成员的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办公室。各级政府也要设立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办公室,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专职人员,采取集中办公,具体负责综合治税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的综合治税工作。2.进一步健全综合治税的网络体系,形成运转高效、覆盖面广、全方位、多角度的税源控管新格局。3.认真贯彻落实滨政办发〔2005〕30号文件,制定切实可行的综合治税工作措施,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加强信息员的培训和综合治税的宣传,定期召开综合治税工作会议,实现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化、税源监管职能化、考核奖惩规范化,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4.在进一步深化综合治税工作的同时,不断依法强化征管,堵塞漏洞、增加收入,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税收工作目标。三、考核标准(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二)建设部门要在工程招投标时,按照委托代征协议,足额征收相关税收,按级次入库;并于每月终了15日内,主动提供给地税部门有关手续和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城市拆迁等情况)。(三)公路、水利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公路和水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四)交通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种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五)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转(出)让等情况。(六)房产管理部门要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按照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一体化”要求,销售不动产未从税务机关取得完(免)税证明和专用发票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七)民政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情况,年初向税务部门提供福利企业年检信息等。(八)物价部门要于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和已颁发《收费许可证》的中介等有偿服务收费单位名单。各级税务机关对未申领《收费许可证》且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应责令其申领《收费许可证》。(九)财政部门要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十)国、地两税务部门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互通税收信息。国税局要提供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入库情况等信息;地税局要提供营业税、所得税入库信息,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业等企业营业税征收入库情况等信息。(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信息,年初向税务部门提供劳服企业年检信息等。(十二)科技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15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等情况。(十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信息、国有企业破产信息。(十四)卫生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十五)税务部门要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情况。(十六)教育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成人教育信息、校办企业信息、择校生收费信息等。(十七)招商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十八)发展改革部门要于每年初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重点项目计划信息,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商贸经济运行情况,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进度信息、及时提供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信息。(十九)统计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二十)文化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外地文艺团体来本地的文艺演出信息、文化市场登记管理等涉税资料信息、网吧、练歌房、放映厅等行业的登记管理情况。(二十一)体育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体育比赛(演出)信息、体育彩票信息。(二十二)公安部门与地税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所管车船明细资料等情况,公安部门要严格把关,凡未办理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免)税手续的,不予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二十三)质监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信息。(二十四)外经贸部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外商外资企业审批信息。(二十五)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级政府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四、组织实施为做好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办公室的组织下,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作为对单位和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按年度进行总结,落实奖惩。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市政府专网,实现所有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根据市直部门、单位的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内容,分为责任落实、信息提供、协作控管、委托代征四项具体工作。具体考核分值由领导办公室制定执行。五、奖惩措施(一)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1.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位于前6名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社会综合治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2.对年度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委托代征人员、信息员、协税护税人员进行表彰,并给予相应物质奖励。3.部门提供可以新增税收收入涉税信息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实际入库税款,对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单位给予物质奖励。4.对委托代征的单位,根据税务机关核实的代征代扣入库税款额,财政部门向代征单位支付不高于代征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代征手续费,对代征税款数额较大或增幅较高的单位,财政部门再适当给予奖励。代征手续费和奖励资金用于支付代征单位代征人员补助和代征业务费支出。(二)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开展较差的部门和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开展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2.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向财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或不按规定把关控制和不按规定代征代扣税款,导致税款流失的,按流失税款金额,扣减责任部门或单位同等金额的经费。3.在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中违反规定,造成税收票证丢失和损失,应依法予以处理。附件:滨州市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员考核办法附件滨州市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员考核办法为规范我市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山东省地税系统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员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是由涉税信息提供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经各级地方税收综合治税管理机构确认并颁发聘书,负责本部门、单位涉税信息收集、整理和提供的人员。二、考核的内容1.按照综合治税管理机构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各种涉税信息。2.信息员报送的各种涉税信息内容必须真实有效,报表间的对应关系正确。三、考核及评分标准考核实行百分制。1.信息报送及时,本项20分。按照综合治税管理机构规定时限及时向各级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或传递涉税信息,每迟报一天扣1分。2.信息报送完整,本项40分。按照综合治税管理机构规定的项目或内容,全面完整报送或传递涉税信息。每漏报、瞒报一条信息扣0.5分。3.报送信息真实,本项20分。报送或传递的涉税信息要真实有效。发现虚假信息或不准确信息,每条扣0.5分。4.信息资料保存齐全,本项10分。对所报送或传递的涉税信息资料要自行备份,保管齐全。发现信息资料丢失、残缺,每份扣2分。5.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及工作交流,本项10分。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6.加分。为体现公平性,对信息报送量大,利用价值高的信息员,实行年终加分办法。即对年度提供涉税信息量前5名的信息员,一次性加计20分;对前6至10名的信息员,一次性加计10分。四、考核奖惩先进个人奖励。对年度考核得分前10名信息员,由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确认为滨州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信息员补助。对经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信息员,每人每月发放100元补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治税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信息员资格,并相应取消其评先资格及信息员补助。(1)责任心不强,不履行或不能认真履行信息员职责的;(2)隐瞒涉税信息造成税款流失的;(3)参与或协助偷、骗、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等违法行为的;(4)综合治税管理机构认为应取消信息员资格的其他原因。考核工作由各级地方税收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总评相结合办法,日常考核依据各信息员报送或传递信息情况及时记录考核登记簿;年终总评由综合治税办公室组织人员分赴各部门、单位综合考核评价。地方税收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报地方税收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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