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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法律援助制度是由政府设立,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开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困难群众平等地享受法律资源,确保公民不因缺乏经济能力或弱势处境而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确保宪法赋予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对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赋予了更重要的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平安和谐滨州建设中积极开展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人民的意愿,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的具体要求。当前,随着我市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广大群众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呈逐年增加趋势,特别是随着农民工数量的增长,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急剧增加,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日渐增多。但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援助面较窄、现有法律援助资源难以满足群众需求的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要从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责任,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推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推动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一)尽快解决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定位,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各县(区)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要求,对照检查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建设,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把这一事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的事情真正办实办好。(二)要进一步充实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根据《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鲁司发通〔2002〕33号)的要求,健全县级法律援助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新录用人员时,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者可以优先录用。要加大专职法律援助队伍的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三)保障法律援助办公经费和律师办案补贴。县(区)政府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经费保障力度,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尽快解决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缺位的问题。参照《滨州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办法》(滨财行〔2005〕7号),县(区)政府要制定好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标准,以保障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加强以社会律师为主的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鼓励和倡导律师自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通过组建律师志愿团等方式,引导更多的律师参与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推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接受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自觉承担起扶贫助弱的社会责任。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业绩纳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评估体系。(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涉及法律援助案件的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调查、取证提供便利条件。在向办案人员提供有关材料时,应免收查档等相关费用。三、强化监督检查(一)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定期听取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情况汇报,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强化工作督查,推动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全面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优势,积极开展针对贫弱群体和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城乡贫困居民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下岗职工等贫弱群体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适时放宽法律援助条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合理调整法律援助困难标准,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法律援助。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农民工,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要积极配合“严打”整治斗争,承办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要配合信访部门做好“依法处访”工作,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上访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在实践中把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对承办的每一件援助案件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和调解、辩护工作,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坚持重心下移,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畅通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按照建设平安和谐滨州的要求,积极推进法律援助进社区、进村居工作。乡(镇、办)要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居)设立法律援助信息员,力争做到一乡(镇、办)一站,一村(居)一员,方便基层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三)加强123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根据12348法律服务专线隶属法律援助中心管理的实际情况,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调整工作职能,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做好12348法律服务专线咨询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的衔接工作,发挥其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窗口作用,及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四)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增强社会受援人员对法律援助的了解,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加强与市外法律援助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做好有关法律援助案件的衔接,在减少办案成本的基础上,切实为受援人员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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