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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自《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目前我市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水土流失相对严重,特别是乱挖、乱取、乱建等人为水土流失现象屡禁不止,给我市生态环境建设造成了很大隐患。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努力构建生态滨州、和谐滨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有利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推进生态滨州、和谐滨州建设,对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作用,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要求,提上重要议事议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切实抓紧抓好。二、工作任务(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保护水土就是保护人类生存之地的意识,把水土保持事业作为关系人类生存发展、惠及子孙后代的重大事业摆上重要位置,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形式,重点面向各级领导干部、面向开发建设单位、面向广大市民,进一步提高全市干部群众的基本国策意识,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二)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按照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水土流失面积有计划有步骤进行治理。继续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特别是对重点水土流失区域及城区周围,层层分解任务,重点抓好落实,争取在“十一五”末,对全市的水土流失片治理一遍,建设一批精品工程和清洁小流域,增强土地涵养水源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执法职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2005年水利部第24号令的要求,严格执法程序,确保新上建设项目在立项前有完备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建设期间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竣工后水土保持设施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进一步落实好“三同时”制度,逐步杜绝乱挖、乱取、乱建和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屡禁不止的现象。建立鼓励惩戒机制,对违犯规定的水土流失案件要严肃处理,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四)切实抓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项目建设的前置程序。根据《水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改部门不得立项,国土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团结协作,坚决杜绝无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立项建设,防患于未然。(五)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及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工作。做好“两费”的征收是搞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保障措施之一。各级要逐步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行的水土保持基金,保证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顺利开展。三、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社会监督机制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建设是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的重要条件。各级各部门要逐步建立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进言献策,对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爱护保护水土保持生态工程设施的意识,提高社会各界为民造福,投资建设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的积极性,开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新局面。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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