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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滨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为推动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任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考核的组织领导。由市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组织工作,报市政府审定。二、考核范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56户市重点用能企业。三、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56户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四、考核方法。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3个等次。95分及以上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完成,85分及以上95分以下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基本完成,85分以下为未完成。五、考核时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56户企业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其中,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自查报告于2月中旬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办,56户企业的自查报告经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于1月中旬以前报市节能办。六、奖惩办法。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对完成全部节能目标的县(区)政府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区)政府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七、其他规定。(一)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二)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各县(区)政府和企业的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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