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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适应教育发展要求的督学队伍,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本办法所称市督学专指兼职督学。聘任市兼职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第三条市督学由市政府颁发督学证书并聘任。第四条市督学在下列人员中遴选:(一)市人大、政府、政协工作人员;(二)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三)县(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四)在全市教育领域有影响的教育专家;(五)学校及教育科研机构的知名教师和教科研人员;(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第五条市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教育督导工作;(二)熟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三)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学、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四)担任过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六)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市督学职责;(七)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第六条市督学人选按县(区)推荐和市提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县(区)推荐人选和市提名人选均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滨州市市督学申请表》,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选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第七条市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市督学任期届满,自动解聘。第八条市督学可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申请辞去市督学职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知推荐单位。第九条市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一)不履行市督学职责的;(二)一年内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参加安排的教育督导和调研活动两次以上的;(三)在督导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第十条解聘市督学时,要向所在单位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十一条市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二)撰写教育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报告;(三)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参与制订教育督导文件,接受教育督导培训;(四)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五)完成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二条市督学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三)根据督导评估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奖惩建议或改进工作的建议;(四)对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要求得到执行;(五)获取督导工作需要的报刊、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市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应出示督学证,并实行回避制度。第十四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不定期召开市督学座谈会或咨询会,沟通全市教育督导情况,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市督学的意见;组织市督学交流工作、总结经验、布置任务。第十五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受理对市督学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活动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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