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切实解决部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总体要求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巩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成果,加快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一)目标任务。2007年底前,全部解决企业历史拖欠工资,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二)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按时足额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数额)计算。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在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后,可相应降低工资支付标准或者延期支付工资。其中履行规定程序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按降低后的标准计算应发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视为拖欠工资。二、加强分类指导,全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分类处理;对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盘活资产等方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历史拖欠;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尽快解决历史拖欠;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对企业依法关闭或破产,通过土地和其他资产变现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历史拖欠的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要负责依法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必要时由政府提供适当帮扶;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历史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对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被举报或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建设部门要督促企业尽快偿付。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三、健全完善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新拖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监督企业认真落实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三项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灵敏、高效、透明、公开的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体系和工资支付信用制度,落实欠薪报告制度,全面掌握企业工资支付信息;建立工资支付应急保障制度,进一步落实建筑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建筑领域发生的工资拖欠,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从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拖欠工资。建筑企业在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时需持有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资无拖欠证明。对多次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开设工资预留帐户,用于该企业拖欠工资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将依法查处的严重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和其他违反工资支付制度行为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公开曝光;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指导企业进一步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形成收入能增能减的合理分配机制。对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不规范、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记入人民银行诚信系统。从2007年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上述欠薪企业信息告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各商业银行信贷评估审查的重要依据。四、加大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要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严肃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对企业拖欠工资并转移财产、设备逃避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法院支持,尽可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工资支付来源。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欠薪不报告的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要加大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舆论监督,营造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的良好氛围。五、切实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切实方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要将长期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及时纳入城市低保,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劳动保障局、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总工会和人民银行滨州支行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企业解决工资拖欠,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的责任。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和防止新欠纳入考核内容,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发生新欠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得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盘活困难企业的空余土地,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金融机构要支持企业及时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涉及恶意欠薪逃匿行为的治理、惩处力度,依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解决工资拖欠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统计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科学的统计制度,培训专职统计人员,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要定期了解掌握情况,及时检查督促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正确的舆论和政策导向,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和谐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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