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六章部门职责第十三条劳动保障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加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提高劳动保障服务水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就业工作需要,认真编制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工商、税务等部门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及时了解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六条教育部门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进一步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第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积极参与就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维护下岗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机构等违反规定,随意扩大扶持范围的,取消其审核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九条对用人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充顶替,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就业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对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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