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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滨州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十一五”期间住房建设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滨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国家、省、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第三条本规划的规划区域为滨州市市区行政辖区,重点为滨州市市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建设,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第四条本规划是对城镇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规划期限内,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第五条本规划坚持以分阶段、有步骤地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平稳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第二章城镇居民住房现状及需求第六条城市居民住房现状。至2005年底,全市城镇住房总建筑面积为1636.86万平方米。其中,以房地产开发等方式建造商品住户720.77万平方米;以基本建设方式建造住房838.9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77.19万平方米。第七条规划期内住房需求。根据“十一五”计划确定的人均居住目标,以及实际住房需求调查结果,结合“十五”期间住房建设情况,预测规划期内我市住房总需求为900—1000万平方米。第三章住房建设规划目标第八条总体目标。不断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城镇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解决城镇所有双困家庭(生活困难、住房困难)的住房问题。第九条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住房10.36万套,总建设面积928.20万平方米,其中,各类住房建设指标:1.建设商品住房7.62万套,建设面积742.55万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90万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为总量的70%,6.5万套,建设面积519.79万平方米;2.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39万套,建设面积111.39万平方米;3.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补贴房)1.35万套,74.26万平方米。第十条各类住房建设供应政策。1.实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解决双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供应中等收入家庭消费。2.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户型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内;普通租赁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第十一条年度目标。2006年,住房建设面积167.08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83.5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33.40万平方米。2007年,住房建设面积204.23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102.1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40.85万平方米。2008年,住房建设面积194.96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97.4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38.99万平方米。2009年,住房建设面积185.58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97.7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37.14万平方米。2010年,住房建设面积176.3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88.17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35.27万平方米。第十二条各县年度建设目标,由各县政府按照本规划年度目标制定,发布公告,报市政府备案。第四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第十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下,坚持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合理安排各类住房建设用地,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用地需求,并努力实现土地的最优化集约利用。第十四条规划期内我市城镇住房用地总供应量为663.11公顷,其中拆迁腾空土地300.11公顷。第十五条年度计划。2006年,供应住房用地总量119.35公顷,其中政策性住房用地83.54公顷。2007年,供应住房用地总量145.88公顷,其中政策性住房用地102.12公顷。2008年,供应住房用地总量139.26公顷,其中政策性住房用地97.48公顷。2009年,供应住房用地总量132.66公顷,其中政策性住房用地92.86公顷。2010年,供应住房用地总量125.96公顷,其中政策性住房用地88.17公顷。第五章住房建设相关政策第十六条加快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年度各县(区)凡新审批开工建设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所占比例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需求。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严格限制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第十七条必须明确新建住房项目的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指标,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各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第十八条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实行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逐步向“以租为主”转化。扩大公共租赁住房来源,既要建设各类公共租赁住房,也可通过政府购买闲置的住房和查没的违规建设住房予以解决。第十九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违反规划控制性要求违规建设的住房,并将查处过程及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监督。第二十条完善住房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住房市场信息和发布机制,及时公告规划期间全市住房存量及市场交易有关信息,为居民提供详实可信的住房信息,努力营造透明、公正的房地产市场氛围。第二十一条强化住房建设及消费的内部机制建设。在规划期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形成完善的工作法制体系,保障居民住房需求。第六章实施规划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达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强化规划年度实施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落实规划的职责,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目标的重要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达不到70%以上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用地,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明确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相关责任单位,加大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住房规划行为。对严重违反规划,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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