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滨州市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滨发〔2004〕24号),制定滨州市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一、对县(区)的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考核内容。1.新增50万元以上民营经济项目资金投入。2.民营经济实交税金。3.新增民营规模工业企业户数。4.民营经济增加值。(二)考核标准。1.新增50万元以上民营经济项目资金投入。每2000万元计1分;与上年相比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分上限为100分;本县(区)人均比全市平均水平每高1个百分点加计3分。2.民营经济实交税金。每500万元计1分;与上年相比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分上限为100分;占本县(区)全部税收比重比上年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2分;本县(区)人均民营经济实交税金比全市平均水平每高1个百分点加计4分。3.发展民营规模工业企业户数。本年度每发展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规模工业企业1处计5分。4.民营经济增加值。每2000万元计1分;与上年相比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5分,加分上限为50分;本县(区)人均民营经济增加值比全市平均水平每高1个百分点加计2分。5.其他加分因素(指本年度):(1)新发展1个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加10、5分。(2)创1个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分别加10、5分。(3)获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每1处分别加10、5、3分。(4)获农业部创名牌重点企业每1处加10分;被农业部评定为大、中型企业的每1处分别加10、5分。(5)获国家、省、市免检产品的每1处企业分别加10、5、3分。(6)通过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认证的企业,每1处各加5分。(7)获“滨州市信用民营企业”的每处加5分。(8)每发展1处担保公司加20分。(9)参加省或市系统教育培训每人加1分。(10)每发展1处民营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加3分。(11)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加5分。(12)按时完成调研等工作任务加5分。以上指标综合得分在全市排序前3名的县(区),市委、市政府授予“发展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县区”称号。二、对乡(镇办)的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考核内容。与对县(区)的考核内容相同。(二)考核标准1.新增50万元以上民营经济项目资金投入。每1000万元计1分;与上年相比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分不超过总量分;乡(镇办)人均比全市平均水平每高1个百分点加计2分。2.民营经济实交税金。每50万元计1分;与上年相比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2分,加分不超过总量分;乡(镇办)人均民营经济实交税金比全市平均水平每高1个百分点加计5分。3.发展民营规模工业企业个数。本年度每发展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规模工业企业1处计10分。4.民营经济增加值。每1000万元计1分;与上年相比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2分,加分上限为30分;本乡(镇办)人均民营经济增加值比全市平均水平每高1个百分点加计2分。乡(镇办)加分因素与县(区)相同。按综合得分情况将全市86个乡(镇办)依次排序后,对考核列前10位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发展民营经济明星乡镇”称号;对与上年相比位次前移前5名的,授予“民营经济位次前移先进乡镇”称号;并将结果报市“双基工程”考核领导小组。三、对民营经济载体的考核内容及标准民营经济载体(园区)内企业销售收入每1000万元计1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分不超过总量分;载体内投入每500万元计1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分不超过总量分;载体内当年新发展1个上规模企业加计5分。几项相加得分列前5位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先进民营经济载体”称号。四、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对与发展民营经济有关的市直部门,组织各县(区)政府和100个民营企业进行民主评议,按照服务优秀、一般、较差三个层次评议,获优秀票数列前15名的部门,市委、市政府授予“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五、考核要求1.5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投入、增加值由县(区)中小企业局(办)提报数据(明细到乡镇办附表)。2.民营经济实交税金由县(区)地税、国税部门负责提报并明细到乡(镇办),同时提报本县(区)两年的全部税收数据。3.当年新发展规模工业企业个数由县(区)统计部门提供,并明细到乡(镇办);人口数据由各县(区)统计局提供,并明细到乡(镇办)。4.所提报的两年数据,必须口径、范围一致,不能因区划、企业归属变动等原因影响考核结果的公正性。以上数据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旦查实有违规行为,在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其荣誉和奖励,并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所有提报的数据须由县(区)、乡(镇办)政府签署意见。六、奖惩办法(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滨发〔2004〕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考核前3名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发展民营经济明星乡镇”的乡(镇办)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每人奖励3000元的奖牌,资金由市财政负担。(二)考核结果在《滨州日报》、滨州电视台予以公布,对连续两年考核后三名的乡(镇、办)党政主要领导,由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向县(区)委建议予以调离。七、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奖惩工作的组织实施。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6年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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