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于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切实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滨州市实际,特通知如下:一、凡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均应遵守《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二、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三、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引导,把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严格实行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节能施工检查,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四、自2006年6月1日起,滨州市城市(包括县城)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建筑执行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筑执行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逐步进行改造。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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