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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公室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00号)等文件精神,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和保教质量,促进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办园体制改革,在切实办好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幼教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保教质量,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十一五”期间,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是:到2007年,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8%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8%以上;到2010年,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3%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100%。加强幼儿园建设,到2010年,全市1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4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市级一类幼儿园标准;所有乡(镇)都建有中心幼儿园并有40%以上的达到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标准;县(区)实验幼儿园全部达到省级实验幼儿园标准。重视发展婴幼儿早期教育,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积极发展0-3岁婴儿的早期教育,探索托幼一体化机制,大面积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做好学前教育工作,对于促进学龄前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质量,发展各类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高全民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把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快发展。二、切实履行政府职责,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园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办好实验幼儿园。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开展早期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规划建设与乡(镇)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协调各村民委员会合理调整幼儿园布局,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作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把幼儿园设置纳入城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城市新建居民区,要适当安排幼儿园建设用地,由住宅开发单位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建设住宅区的同时,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已建成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安排;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要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农村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学校布局调整的实际,按照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要求,坚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保教质量、方便家长接送的原则,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办好一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学区及村级幼儿园按照“就近入园、扩大规模,保大放小、保好放差,大村独办、小村联办,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扩大办园规模,提高办园效益;努力使调整后的学区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别达到3个班和6个班以上的规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三、深化办园体制改革,推动学前教育的发展进程通过改革,要努力形成“以政府兴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办好县(区)实验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不断增加投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以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教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托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促进社会力量办园、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政策和措施。社会力量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和受教育者依法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法律地位;其审批注册、招生、教师职务评聘和培训、教研活动、表彰奖励、评估定类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园资格和条件,规范办园行为,定期对其进行视导、评估,保证其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同时,努力在社会力量办园中扶持一批办园方向正、保教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幼儿园作为示范园,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乡(镇)政府举办的中心幼儿园要不断增加投入,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办园规模,提高保教质量,切实起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辖区内3岁至入学前儿童接受教育。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幼儿的午睡、就餐等问题,为家长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要深化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行园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和结构工资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激发幼儿园内部活力。四、改革投入体制,多渠道筹措办园经费学前教育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元化投资机制。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并做到逐年增长。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表彰先进、师资培训及扶持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学前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幼儿教师工资的发放。学前教育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要以育人为目的,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幼儿园。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对违反规定收费及挪用挤占幼儿园资金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素质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制定“十一五”期间的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加强滨州学院、滨州职业学院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继续办好学前教育专业,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幼师毕业生到幼儿园任教。启动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和名园长、骨干教师工程,重视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多形式提高幼儿园长和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十一五”期间,初步形成一支整体素质高、年龄结构合理的专家型园长队伍和科研型骨干幼儿教师队伍。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核编定员。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或录用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由主办单位予以调整或辞退。要采取措施吸引专业教师到幼儿园任教,努力为幼师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避免优秀专业人才向其它行业流失。坚持实行幼儿教师招聘录用制度,严把幼儿教师入口关;凡补充幼儿教师,要由县(区)教育部门统一考察,考核招聘。实行幼儿教师动态管理,确保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农村幼儿教师是我市学前教育战线上的主要力量,为学前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由于用人机制不完善,工资待遇低,没有养老、医疗保险措施等问题,导致学前教育行业缺乏吸引力,教师工作积极性下降,优秀教师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全市学前教育质量。各县(区)要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好农村幼儿教师待遇问题,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幼儿教师队伍。要实行农村幼儿教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最低工资数额可根据本县(区)经济发展实际而定,但要保证农村幼儿教师工资与当地各行业人均收入大致持平,并做到逐年增长,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对农村幼儿教师实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合理安置老龄幼儿教师,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六、坚持依法办园,加强科学管理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制度。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合格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注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和动态管理。审批注册机关每年对已审批注册的幼儿园进行审查,合格者方可继续招生。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而擅自招生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对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向社会公布。对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和办园水平评估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幼儿园类别评估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水平进行评估,根据办园水平,适时调整幼儿园类别。各类学前教育机构须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相应标准收取费用。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保教质量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转变育人观念,树立“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基”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幼儿人格和权利,关注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关注个体差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幼儿园应使用经审定的全国或省统编教材,严禁使用小学教材;治理幼儿教材使用混乱现象。举办各种特色班、开展各种教育实验、举办有幼儿参加的各类比赛,必须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严禁组织幼儿教师及幼儿参加与保教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特别是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控制幼儿园班额,为教师开展工作和儿童在园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切实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首位。加快幼儿园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多媒体电教室和园级网络,推进信息技术在幼儿园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保教质量。要充分发挥各级教研科研机构、学前教育研究组织、幼儿教师培养基地的作用,积极开展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八、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顺利进行学前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将学前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发展目标的落实情况列入政府督查考核内容;对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适时予以表彰、奖励。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学前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能,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施分类定级,根据事业发展、物价指数和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向物价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完善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认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工作;财政、编制、卫生、物价、规划、建设、民政、劳动保障、公安、妇联等部门(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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