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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土方市场管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土方市场管理的意见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滨州市城区土方市场管理力度,维护公共利益,理顺管理体制,杜绝盗挖、盗运、乱挖、乱运、乱收土方现象,营造规范有序的土方市场秩序,保障各项建设对土方的需求,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充实加强滨州市土方市场管理机构,强化土方市场管理职能。要配备公道正派、原则性强、敢于负责的人员对土方市场进行管理。市土方管理机构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做好辖区内用土计划协调,土方的装运管理、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处罚违规行为等工作。二、滨城区、开发区土方市场管理机构要接受市土方市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市土方市场管理办公室做好土方市场的监督检查,按照分工进一步加大对土方市场的管理力度,严查辖区内的土方违规行为。三、市、区土方管理区域划分以用土单位所在地为依据。渤海五路以西、渤海十八路以东、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的区域由市土方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其他区域按滨城区、开发区所辖区域由所属土方市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管理。如有特殊需要,在规划区以外(四环以外)开发土场,事先必须上报市土方市场管理办公室,经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确定。四、凡用土单位必须持土方调运合同到本辖区土方管理机构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土方市场管理办公室制定。五、加强对土方运输车辆的管理。为保证全市土方市场规范有序,凡自愿参加土方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须到用土单位所在辖区的土方市场管理机构报名登记。市、区的土方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运土车辆检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市土方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土方运输临时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印制和发放《土方运输临时通行证》。土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管理,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做到安全行车。对不服从管理的车辆,收回《土方运输临时通行证》,逐出土方运输市场。运土车辆应有封闭设备,防止撒漏,以减少对市区道路和环境的污染。六、供土土场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土方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提供土源。对未经批准私设土场,未办《土方运输临时通行证》,不按指定土场、运输路线、工地,装、运、卸土方及收用以上渠道提供土方的行为,均为乱挖、盗挖、乱运、盗运、乱收土方行为。对盗挖、盗运、乱挖、乱运土方的,一经查实,扣留所用机械和车辆,责令其当事人对破坏的基础设施恢复原貌,并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对屡次违反规定的,没收并拍卖其违法运输工具;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当事人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滨城区、开发区及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土方办、市城区各建设指挥部等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联合执法,重点打击盗挖、盗运、乱挖、乱运行为,加大土方市场秩序的整治力度。八、供、用土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土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生问题的单位或部门,一经查实,除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九、各级土方市场管理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对收取的土方管理费要上缴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本意见未涉及事项,仍按原土方市场管理办法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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