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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综合利用项目、资源和流域开发、成片土地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等各类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项目,都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都属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范围。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规定(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时间。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者登记备案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核准或者登记备案手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1.除由国家、省环保部门审批范围的项目外,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市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局审批。化学原料、制浆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印染、农药、造船拆船、电镀、淀粉制造及深加工、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不论哪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家、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均由市环保局审批。2.县(区)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县(区)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县(区)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除化学原料、制桨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印染、农药、造船拆船、电镀、淀粉制造及深加工、垃圾焚烧等行业外,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区)环境保护局审批。(三)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界定,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执行。三、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1.市、县环保局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及审批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审批工作,严禁越权审批和降低评价等级,严禁拆分项目进行审批。2.市、县(区)发改、经贸、外经贸、工商、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或办理注册、征地等相关手续时,必须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或办理相关手续。3.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4.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准备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的申请报告,经环保部门检查批准后,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行。试生产期满(一般为3个月)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及时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四、市、县两级环保、发改、经贸、外经贸、工商、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紧密配合,互相支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对在工作中把关不严,违规办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市、县监察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权限以此文为准,原有相关规定停止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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