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企业办学校退休教师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0号)文件要求,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研究了滨州一棉等四家市属企业办学校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决定将这部分退休教师移交教育部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移交人员的范围:2004年12月31日以前在学校退休(含内退)的教职工,全部移交教育部门管理。对移交人员由市教育局、市监察局严格审核把关,发现弄虚作假严肃查处。二、关于移交人员待遇标准问题:移交人员实行属地管理,人员待遇、福利按移交地现行标准执行。退休教师养老金实行差补,其中由劳动保险机构发放的养老金,以目前实际发放数为基数,今后不再调整。与移交地现行标准相比不足部分转由机关事业保险处发放。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按人员所在地由市财政核拨。三、移交原则:退休教师与第一次移交时在职教师的分配去向相同。具体工作由滨城区政府、邹平县政府负责,市教育局做好协调工作。四、其他有关问题:1.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指导做好移交工作。2.市财政局负责经费核定和补助基数核定等工作。3.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好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的相关工作。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好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方面的衔接等工作。5.市人事局负责协调做好人事管理等方面工作。6.退休教师移交后接受学校管理。其他福利待遇,属财政支出的由市财政解决,属学校自己安排的福利由学校负责解决。7.滨城区、邹平县政府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交接工作。移交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协作,顾全大局,涉及到的县(区)及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认真抓好落实。移交人员的待遇核定时间,按国办发〔2004〕9号文件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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