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市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二月十七日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发〔2002〕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多年来,我市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致使管理养护滞后,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水利设施老化、失修严重,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已不能满足我市超常规、高速度、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二、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通过1—3年的努力,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基本建立起机构合理、人员精干、运行高效、服务优质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主要任务是: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三、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水管体制改革的对象为直接从事水利工程管理、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管核算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他部门管理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1.管理权限。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及跨县(区)大、中型防洪工程的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市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管理职责。其他部门兴建的水利工程由部门自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各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3.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的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辖区内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当地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和经费测算工作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挡潮、抗旱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指既承担上述某项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本次改革转制为企业的,应确定转制基准日。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2.严格定编定岗和经费测算工作。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水利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定编测算,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事业性质水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运行、维护和进行基本支出测算,测算结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三)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强化资金管理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及收取的河道维护费、水费中调剂解决。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事业性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适当补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经批准的经费测算额度是水管单位进行正常工程管理的保证。为保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理顺水利支出结构,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河道维护管理费、水费。要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财政状况较好的县(区)要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状况较为紧张的县(区),要充分利用政策,足额征收河道维护管理费等各种水利规费,在各种水利规费中专项列支,同时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增加管理单位收入,弥补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的不足。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的更新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落实情况和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1.逐步理顺水价。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要根据不同对象实行分类定价。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环境、生态专项供水价格,根据实际情况按补偿供水成本和费用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和费用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水要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2.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水费实行计量征收。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到乡镇的计量收费。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农业水费计收实行公示制,接受民主监督。要积极培育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加强用水管理,改进收费办法,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五)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逐步实行管养分离1.分类进行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和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批准的定编定岗方案,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职责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并按照现代企业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聘任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要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的收入差距。要根据社会化和市场化要求,逐步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做到事企分开,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独立核算。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要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3.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编定岗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足额到位的条件下,将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实行管养分离。管养分离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将维修养护业务和人员进行分离,对维修养护实行内部合同管理;第二阶段,将维修养护部门与水管单位分离,转制为企业的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第三阶段,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完全剥离,水管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六)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性质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行业优势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要把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按照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可享受免一年、减三年的税收优惠政策。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事业性质水管单位仍执行现行养老制度,并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性质水管单位养老保险可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74号)规定执行。(七)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依法行政,保证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1.完善管理体制。新建水利工程应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要加强管理配套建设,为工程管理提供良好条件。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管理运行经费的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2.依法行政。制定完善有关水利管理政策,为水利工程管理和经营提供保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3.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要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避免水源污染,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的监督管理。4.强化安全管理。要规范操作,科学调度,搞好工程运行的安全监测,根据工程存在的隐患,制定抢护预案。一旦出现工程安全险情,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抢险措施。5.交通管理。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兼做公路的,需经过科学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制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河口、防潮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管理需要,划定相应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四、改革步骤1.学习动员。组织水管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学习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学习改革先进经验,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支持、参与水管体制改革。2.调查摸底。对管理单位的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岗位设置、经费来源、经费开支、管理工作量、工程现状、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摸底。3.成立班子。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由水利、发改委、财政、人事、物价、劳动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并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4.制定实施方案。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实施方案,并向政府报批出台。5.单位定性。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确定单位类别和性质,并正式批复。6.定编定岗。根据单位性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编制定编定岗方案,并正式批复。7.经费测算。根据批准的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测算水管单位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根据管理工作量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测算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费。8.落实经费。根据经费测算结果和当地财政状况,政府部门明确资金来源、数额,并列入今后每年的财政计划。9.内部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10.管养分离。根据现有人员情况和管理工作量,分阶段将维修养护任务和工程运行管理进行分离,成立专门的养护队伍承担养护任务,使工程维修养护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11.安置分流人员。正确处理改革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安置分流人员。12.落实社会保障。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五、改革进度无棣县是省水利厅确定的水管体制改革试点县,市小清河管理局作为市水管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要在2006年上半年完成。其他各县(区)和市海河管理局要在2006年底完成。各县(区)和各流域机构根据规定的完成时间制定具体的实施步骤计划。2007年进行完善、总结验收。六、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将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积极推进,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了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保证本方案顺利实施,市政府已成立了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和专职人员,切实把水管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人事编制部门要做好水管单位性质的划分、编制核定、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工资与离退休人员审核和干部管理相关政策落实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水管单位经费测算审核、经费预算和计划下达等工作,并落实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后所必需的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转制人员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物价部门要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水利规费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工作。(二)搞好试点,全面推进无棣县为省水管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市小清河管理局为市级改革试点单位。通过试点,探索水管体制改革中的问题,积累经验,实现以点带面和以点促面,以全面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三)精心组织,具体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工作步骤,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确保水管单位性质分类定性、定岗定编和经费测算工作如期完成。(四)统筹规划,严格考核各县(区)要认真做好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改革工作进行指导、抽查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县(区)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改革工作开展好的县(区)予以表彰。(五)加强交流,搞好宣传各县(区)、市直各流域机构在每季度末,将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经验、问题上报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县(区)要抓好改革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好的典型经验,以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深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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