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滨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滨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72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滨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监管,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滨岭矿业公司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落实各部门对滨岭矿业公司安全监管的责任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明确权责,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市经贸委: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滨岭矿业公司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和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要落实负责科室,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安全状况,指导企业确保安全生产。市安监局:从综合监管角度,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滨岭矿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强化滨岭矿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自觉接受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不符合规定依法要求整改的,积极整改,对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的,要认真配合执行,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要积极配合,定期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对重大险情及突发事故,要随时报告。(二)建立和完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精神,明确职责,建立完善带班制度,严格内部管理和考核,切实把带班制度落到实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要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专题研究解决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现场排查问题,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四)加强有关人员安全培训。根据企业实际,研究提出职工培训工作规划和目标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执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提升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煤矿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依法取得任职资格,煤矿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矿生产、安全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五)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制定矿井技术改造规划,加快矿井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特别是要加快采掘机械化和支护钢铁化进度,采用先进适用的装备和技术,提高职工素质和管理水平,从整体上增强煤矿防灾抗灾能力。加快安全信息化建设步伐。根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要求,建立健全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六)健全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系统,提高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健全完善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好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切实提高处理突发事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能力。三、严格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履行部门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滨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管的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协调配合当地煤炭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凡发现监管人员以权谋私、为矿业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从严惩处。凡因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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