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基数,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市级分享的税收收入,如果大于各县(区)递增上解数额,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作为基数予以返还;如果小于县(区)递增上解数额,差额部分由各县(区)作为基数上解市财政。具体计算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三、调整财政体制的配套措施(一)关于税收缴库问题。为保证各县(区)财政收入不出现大的起伏,实现平稳过渡,市级财政分享的财政收入,暂不缴入市级国库,按属地原则缴入县(区)级国库,年终根据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统一结算。同时,根据各县(区)税收分享情况,重新核定市与县(区)国库存款调度比例。(二)关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这次税收分享改革方案实施后,各级税收征管机关征管范围暂不做调整。(三)关于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中央、省统一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中央、省的规定执行。各县(区)不得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如数扣回影响中央、省和市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前,各县(区)支持企业技术更新、科技进步等方面的政策,确需保留的,由各县(区)在本级预算中予以安排。市财政仍将安排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原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以及着力培育的十大产业链给予扶持。(四)县(区)与乡(镇)财政体制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改革后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相应调整和完善县(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通过体制调整,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调动各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过渡。各县(区)对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方案,须报市财政局备案。(五)确保收入基数完成问题。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切实做到依法征收,依率计征,应收尽收,确保各级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凡是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基数的,市财政将相应扣减各县(区)的税收返还基数或增加上解数额。(六)加大对困难县乡转移支付力度。这次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后,市财政将逐步增加市级转移支付规模,扩大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实行保障与激励并举的转移支付制度,不断提高困难县乡保障能力,充分调动各级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壮大财政实力的积极性。(七)加大对困难县扶持力度。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惠民、阳信两个中央财政扶持的困难县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两县因这次财政体制调整超过原体制递增上解部分,三年内全部予以补助,年终以补助或转移支付的形式统一办理结算。四、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实施时间本方案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为保证各县(区)2005年预算的顺利执行,由于本方案实施影响各县(区)2005年财力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返还。本方案不调整原支出范围,其他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本文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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