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07日 政策文号:滨政发〔2005〕10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我市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创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联许可,是指两个以上部门许可的事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许可、限时办结的要求,由主办部门会同各有关许可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许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联许可的范围是:市级许可权限内的许可项目,以及市级许可权限以下但涉及向上争取优惠政策或建设条件不能自行平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许可权限以上及市级许可权限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阶段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安消防支队、水利局、物价局、文物处、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安监局等部门或机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许可的主要部门,自来水、燃气、热力、电力、有线电视、邮政、通信等服务单位为主要社会服务机构。同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参加并联许可的部门进行增减。第五条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许可联合窗口,由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安监局、气象局、统计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等主要许可部门抽出的业务骨干组成。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牵头、主办部门负责制。市发改委是并联许可牵头部门,对项目受理后各阶段的许可跟踪负责,并做好相关环节的衔接和协调工作。确定发改委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主办部门;国土资源局为建设项目用地许可阶段的主办部门;规划局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发改委为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阶段的主办部门;建设局为工程报建与施工许可阶段、房屋预售许可和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核定阶段的主办部门;统计局为项目统计资料的汇总部门。各主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受理许可事项,召集主持联审会议,协调调度联办部门,集中反馈办理结果等。第七条联合窗口应严格执行“一口进、一口出”的许可办事制度,统一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许可申请事项并颁发行政许可证照和批文,一次性收取相关费用。第八条联合窗口应公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前置条件、办事程序、时限要求、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办理结果,向申请人提供统一印制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解答申请人的咨询。第九条各并联许可部门应按照并联许可要求,建立相应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许可工作有序实施。第十条并联许可参加部门应积极与主办部门配合,及时参加联审会议并出具意见。各并联许可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并联许可中遇到的问题由中心、牵头责任部门和各阶段主办部门组织协调解决。第二章并联许可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并联许可工作流程为:(一)一门受理。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许可联合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并联许可申请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本阶段许可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并提供告知单和表格。受理后,应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二)抄告相关。主办部门对受理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联审制或抄告制。实行联审制的,由主办部门召集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实行抄告制的,由主办部门通过中心许可网络发送联办通知,抄告各相关许可部门分头同步办理。主办部门应及时确定审查方式,并抄告有关许可部门,移送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中心。(三)同步许可。1.对实行抄告制的许可项目,各有关许可部门收到联办通知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所申请的许可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许可意见。许可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许可的,由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并抄告中心和主办部门;许可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许可的,应内部移交,限时办结。2.对实行联审制的许可项目,由主办部门与申请人确定联审会议时间,指导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并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审;必要时,主办部门可通知申请人参加会议。联审会议由主办部门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中心授权牵头部门或由中心直接召集和主持。参加联审的部门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负责该项业务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席,重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召集部门请假,改派其他能够提出处理意见的人员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的部门应在联审会议上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等资料。联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部门负责起草。需现场勘察的,由主办部门组织联合勘察。(四)限时办结。各相关许可部门应从抄告之日(或联审通过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许可或报批工作,并及时将意见反馈主办部门。对经审查确定许可的事项,应及时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对拟不予许可的,工作人员应拟定初步审查意见并附有关理由上报,由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经市政府决定。对确定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人发放不予许可通知书,附审查理由并注明日期。对经初步审查确定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在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基础上,先行提出许可意见,再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达到条件。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及省以上部门许可的,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提前报告中心,并告知主办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反馈的,主办部门报中心备案后,视为同意。第十二条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许可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第三章并联许可操作程序及许可时限第十三条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根据国家规定的核准目录进行核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市发改委在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时,对应核准的招标方案一并进行审核。市发改委受理申请后,根据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相关前置许可部门(规划、国土、环保、地震、公安消防、安监、气象等)的反馈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市发改委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联审制或抄告制。实行联审制的,由市发改委组织召开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会议,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及所有并联许可部门参加会议。投资额较小、涉及面较窄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可由市发改委组织召开由各并联许可部门参加的小型联合审查会议。项目审查通过后,参加并联许可的部门应视为各自许可事项的前置许可工作已完成,及时进入本阶段的许可。本阶段各并联许可部门的许可时限为:(一)发改委: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对招标方案出具核准意见;(二)规划局:6个工作日内提供规划条件,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国土资源局:6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四)环保局: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许可部门;(五)水利局:不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在收到取水许可(预)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反馈主办部门和相关许可部门;(六)公安消防支队: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安全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七)地震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八)安监局: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评价审查;(九)气象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防雷安全审查;(十)文物处: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出具有关证明,并反馈主办部门和相关许可部门;(十一)统计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统计登记工作;(十二)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市发改委前置许可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反馈。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无误的项目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用地许可阶段。除存量土地外,应组织开展勘测、征地和农转用等方案的编制与报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因征地、报上级许可等原因)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报告中心。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供地决定。第十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本阶段与用地许可同步开展。申请人提交设计方案后,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论证,出具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复;重大工程上报市政府审查,根据市政府审查意见出具批复。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国家、省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以下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市发改委为主办部门,市建设局参与审查。(一)发改委:受理并联许可申请后,抄告相关部门。在相关前置意见返回和环评报告会审论证后,组织初步设计方案会审论证。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二)建设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三)水利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四)气象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五)人防办: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合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六)公安消防支队: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5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七)安监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审核;(八)统计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工作。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市规划局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催办;也可根据需要召开联审会议。在组织对有关图纸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市规划局联办通知和所移交的相关资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局反馈审核意见。第十九条工程报建与施工许可阶段。市建设局根据申请,当日予以报建备案。涉及拆迁的,应协调有关部门,条件具备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拆迁许可手续。6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二十条房屋预售许可和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核定阶段。市建设局根据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售许可决定。属新建经济适用房的,由物价部门根据申请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核定价格(组织价格听证的时间除外)。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阶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各相关部门实行联合验收备案。国家政策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牵头部门组织验收。实行“三同时”审查制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安监、气象、公安消防、环保、建设、水利等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审查验收。各部门审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批准书或审核意见。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后,市建设局于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项目中间验收或复验,可由有关部门自行组织。其他需单独组织专项工程验收的,应征得牵头部门同意;单独验收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报牵头部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并联许可工作的监督制度。中心应加强对并联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由中心进行通报,并按《滨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与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向中心和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心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确定的办理时限不包括各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审查的时间。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滨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定具体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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