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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单身家庭20平方米,两人家庭人均18平方米,三人家庭人均16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增加10平方米。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原私有住房面积在租金补贴时予以核减。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1元。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条件和保障面积、租金等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各级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以当年七月一日到次年六月三十日为基准年度。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单位初审后报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证明;3.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受理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三)公示和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当地媒体或户主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准予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四)核准房产主管部门将登记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准批复,核准期限为1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经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经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产主管部门按照核准批复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第十三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产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相应调整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情况和住房情况每年进行核查。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申诉。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如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主管部门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一)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执行本办法。其廉租住房的补贴资金由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公示和登记、核准及发放补贴租金等工作,滨城区由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滨城区房产主管部门操作实施;滨州经济开发区由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操作实施。第十九条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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