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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维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四条市、县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设、房产、发改委、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级管理。市物价部门负责市区驻地城市规划区(含滨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定价工作;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定价工作,并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一)开发成本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暖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二)税金依据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三)利润按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住宅小区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申报表;(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复印件;(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五)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小区为单位审批,分期建设的按期审批。经审批的基准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可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上浮3%,确定具体销售价格。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自行确定,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按楼基准价格上浮3%计算的价格。各楼层具体销售价格按审批权限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第十二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成本费用,核定基准价格。对申报手续、资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文书资料。经审核申报成本资料不实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认证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也不得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加收房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报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公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批准文件文号及政府对该小区实际落实的优惠政策、每平方米实际减免的各种税费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并公布每套住房的座落位置、结构、建筑面积、朝向、楼层、售价等。第十六条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收费,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缴费登记卡》上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公开招标,以降低开发建设成本。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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