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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74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政事(企)分开,建管分开,管养分离,逐步实现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经营企业化、服务规范化,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尽快走上良性发展轨道。按市场化要求理顺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科学的政府监管机制;打破垄断,放开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允许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投资、经营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和企业制度创新,建立富有活力的企业运营机制。确保2006年上半年市属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基本完成,力争2006年底前全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全面完成,到2007年底前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体系。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理顺行业管理体制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政府部门要与其直接管理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脱钩,由行政隶属关系改为合同契约关系,原由事业单位履行的政府职能要全部收归政府主管部门。今后,市政公用行业不得新增事业机构与编制。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运行机制,不再保留原事业单位规格,按规定程序撤销事业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注销法人资格。(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市政公用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其社会公益性、服务公众的性质不变,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的政策不变。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搞好宏观调控,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要抓紧制定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评价考核标准,对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以及违反经营合同的,要依法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严格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三)改革运作模式,全面放开市场放开投融资市场。鼓励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BOT等多种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运作TOT等方式,将现有市政公用事业的国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通过招标、拍卖等办法,经营好市政公用设施经营权、专营权、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租用权等无形资产。积极利用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市政公用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放开经营市场。供水、供气、供热、公交、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垄断性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允许国内外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经营。鼓励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经营。放开作业市场。全面放开市政公用工程和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市场,变垄断经营为社会化经营。全面放开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通过招标发包选择作业人或作业企业,签订作业合同,逐步实施以道路为载体的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四)改革经营方式,增强发展活力加快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造,鼓励和提倡直接改制,有条件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改制。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减持国有股权,优化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资本结构。鼓励大中型城市市政公用企业按照集约化、规模化要求,以资本为纽带组建国有市政公用企业集团,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联合;中小型企业,可以采取出售、租赁、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逐步形成国有、民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平等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格局。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内部人事、用工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减员增效,建章立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增强发展活力。(五)保障政府投入,改革投入方式保障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投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资机制。城市土地资产收益,应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市政公用行业国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让转让等收益,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后,应全部用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管网、广场、园林绿化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仍要以政府投入为主,也可采取市场化运作、以综合开发带项目的办法建设大型市政公用设施;对尚不能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市政公用设施,政府要进行政策扶持、投资引导、适度补贴;对可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政府一般不再投资并逐步退出。改革政府投入方式。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项目,要全面实行项目代建制度,通过招标投标选择项目实施主体。对企业因承担政府确定的公益性任务而引起的政策性亏损,按价格差额和完成工作量予以定额补贴,逐渐形成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市政、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根据作业合同拨付。(六)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改制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年度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予以确定并适时调整。制定和完善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环卫保洁等作业定额标准,并根据当地劳动力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作为具体作业项目招投标评定依据。对直接关系居民生活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行听证,充分考虑资源的有限性、可持续利用及社会和居民的可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价格。三、改革的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一)明确改革基准日2005年6月30日为全市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基准日。各县(区)和各单位不再另行确定基准日。(二)切实做好改制事业单位人员的安置工作事业单位改制的职工安置范围为基准日正式在编人员,不属于改制安置范围的人员由原单位负责清退。事业单位改制,要认真制定转换劳动关系和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应全部接收原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并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工资立户手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已满20年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至退休合同的,改制后的单位应与其签订至退休的合同。改制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鼓励就业再就业的政策,实行主辅分离,安置好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对改企转制后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对改企转制后不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的职工或改制时辞去公职的职工,原单位应先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单位参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或补助。市属单位按基准日前本人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补助)1个月的标准计发。各县(区)所属单位的补偿(补助)标准按实际情况制定。原单位有支付能力的,由原单位支付;原单位确无支付能力的,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由同级财政补贴。经职工本人同意,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入股的股本金。(三)合理衔接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改制事业单位职工,终止与单位的人事关系,自改企转制基准日起,执行企业的有关制度,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衔接按以下办法处理:转制前当地已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机构,其中单位及其职工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不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转制前当地未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四)对老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对基准日前工作年限已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且5年内(含5年)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正式在编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并按事业单位退休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待遇,退养期间按退休人员管理,有关费用从原事业经费支出或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平均预期寿命测算费用,一次性交给社会保险机构。(五)对5年内退休人员实行过渡政策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基准日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如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可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贴基数为2005年6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5年6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7年6月30日(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8年6月30日(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9年6月30日(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10年6月30日(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10年6月30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的养老金。(六)合理衔接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改企转制后待遇不变。(七)合理衔接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待遇改制时被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欠费的,需在改制时足额补缴欠费和滞纳金。改制企业职工符合城市最低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低保待遇。改制单位可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2〕62号)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职工医疗保险问题,按我市规定享受医疗保险。改制后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改制前单位因公致残、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其各项工伤定期待遇及按规定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后,由原事业费支出或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八)合理处置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改制单位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国有净资产,应首先用于支付欠缴的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改制时职工的经济补偿(补助);离岗退养人员的费用以及涉及职工个人其它有关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市政公用行业内统一调剂使用。行业内部统一调剂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解决。改制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要一并清算,妥善解决。土地资产处置,可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滨政发〔2004〕75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资产处置。净资产中不够提留改制成本的,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出让,其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后,优先用于单位支付改制费用。处置城市市政公用行业改制单位国有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报同级财政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改制单位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竞价转让。(九)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改制过渡期为三年,改制过渡期内,各级政府可优先将经营权或作业权授予改制后的企业;原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部分,由单位原主管部门代缴,所需经费从原渠道解决。由事业单位改制组建的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事业单位改制后,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其它名称,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可在资质证书上附注原单位名称,确定资质等级时,适当放宽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和业绩标准条件。(十)在全省、全市即将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如有更加优惠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与调整。四、改革的组织领导和方法步骤(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市政公用事业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已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重点搞好市属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组织协调。各县(区)也要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县(区)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同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自的改革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二)总体部署,稳步推进市属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要在搞好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本着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多策并举的原则;依法改革,规范操作,妥善安置的原则;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原则,务求改革取得实效。各县(区)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紧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抓好改革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级建设、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发改、经贸、国资、国土资源、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根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改革过程中涉及到本单位职责时,要在改革方案、政策落实、工作协调上积极出谋划策,帮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困难,共同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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