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央省属驻滨企业和市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属驻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省管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中央、省驻滨企业)及市管企业(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驻滨企业和市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一)中央、省驻滨企业和市管企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重视支持、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防范措施,严格控制各类事故发生,建立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二)中央、省驻滨企业和市管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和治理。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和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有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三)中央、省驻滨企业和市管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滨政发〔2004〕15号)精神,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重点加强矿山、道路与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城市燃气、渔业生产、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与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经营(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四)中央、省驻滨企业和市管企业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申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市安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省安监局、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滨安监发〔2004〕26号)的要求,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确保安全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中央、省驻滨企业和市管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五)中央、省驻滨企业和市管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要根据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整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六)中央、省驻滨企业、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半年或年终总结,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二、明确对驻滨企业和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设在我市和县(区)的有关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中央、省驻滨企业及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市公安局、建设局、卫生局、交通局、水利局、质监局、环保局、旅游局、外经贸局、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各县(区)的有关机构,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邮政、烟草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经贸委负责电力系统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相关行业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市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三)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矿商贸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按照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矿商贸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外,从综合监管角度出发,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四)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市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市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省驻滨企业和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省驻滨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设在县(区)的有关机构,以及县(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驻外地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外地进滨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和省管工矿商贸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管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和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及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三)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管工矿商贸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管工矿商贸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及以下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和市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及其以下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各县(区)的有关机构负责,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四)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五)各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中央、省驻滨企业和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四、切实做好中央、省驻滨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一)中央、省驻滨企业和市管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滨政办发明电〔2003〕112号)的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中央、省驻滨企业和市管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三)中央、省驻滨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省驻滨企业和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