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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渤海汽车技术培训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配合F1国际赛车项目在我市落户,扩大招商引资,加快北带开发,现就渤海汽车技术培训中心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停止全市新增驾校的行政许可报批手续,并对全市驾校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已经许可并完全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燉T433-2004)的驾校,在渤海汽车技术培训中心建成后,只允许在原校从事理论教学和模拟训练,实际操作训练一律到渤海汽车技术培训中心进行,并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及设立分校、教学点、招生点、报名点和挂靠办校;对已经批准,但不完全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燉T433-2004)的驾校,一律整合到渤海汽车技术培训中心;对未经许可擅自非法进行培训业务的驾校一律依法取缔。鉴于滨城区环宇驾校投资规模较大,且已基本具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燉T433-2004),待该校通过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可作为培训中心的分校,按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的办学规模,在一定时期内,允许其在原校址从事理论教学和模拟训练,实际操作训练必须到培训中心进行。建立渤海汽车技术培训中心的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二、为维护我市良好的交通秩序,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管控力度,交通稽查部门要加强超员、超限稽查力度。渤海汽车技术培训中心建成后,不允许任何教练车辆在辖区道路上进行实际道路驾驶训练。三、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在汽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等方面的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尽快启动所属驾校的整合迁校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好对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管理。为从源头上控制乱办校、乱培训、乱发证等不良倾向,确保驾驶员培训质量,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交通主管部门对新培训驾驶员一律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自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凡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驾校属非法办学,对这些学校培训的驾驶员,公安、交通部门不予考试发证。同时,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将汽车驾驶员考试中心、车辆管理机构一并迁入培训中心,为中心的建设搞好配套。四、沾化县政府要迅速采取得力措施,搞好培训中心的土地规划,为交通公安驾校及考试中心搬迁分别无偿提供1000亩与2000亩建设用地并负责办理好有关土地使用手续,为培训中心尽快启动创造好良好的建设环境。五、渤海汽车技术培训中心建设,既是吸引国际大企业、大财团来我市投资开发的需要,也是实施北带开发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本着服务大局、维护大局和集中资源办大事的原则,做好本辖区和所属各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工作,该搬迁的搬迁,该整合的整合,该取缔的取缔,为F1国际汽车比赛项目落户我市、为全市的招商引资加快发展做出各自的贡献。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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