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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贯彻落实《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现将《滨州市贯彻落实〈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七月一日滨州市贯彻落实《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5〕3号)精神,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审计结论的落实,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鲁政发〔2005〕3号文件的自觉性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审计执法的载体和审计成果的体现。抓好审计结论落实是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维护财经法规严肃性的必然要求。从近几年我市的情况看,落实审计结论工作总得情况是好的,特别自《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审计监督做好审计决定落实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01〕127号)下发后,提高了社会对审计监督的认识,促进了各行政执法部门与审计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了审计结论的落实。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审计工作法律法规对审计结论落实的规定比较原则,审计结论落实缺乏刚性约束,协助落实审计结论的工作机制尚未健全等,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执法的严肃性。对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工作配合,从增强审计综合监督效果、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审计结论落实工作的重要性、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二、明确目标要求,搞好职责分工,努力做好审计结论的落实(一)目标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共同促进审计结论的落实,重点要建立四个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以审计建议书为载体,财政、税务、国资委为主体的协助落实审计决定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健全以审计移送处理书为载体,公安、司法和监察机关为主体的审计发现案件移送工作配合机制;三是充分发挥工商、建设等行政执法部门的作用,健全完善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工作机制;四是建立政府督查审计结论的工作机制,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重要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必要时请求列入政府督查范围。通过建立健全以上工作机制,抓好审计结论的落实,促进深化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和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创造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二)各部门职责分工市审计局工作职责:1.下达审计决定,发送审计建议书。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其中对涉及上缴财政资金、追缴税款和滞纳金、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除被审计单位已准备缴纳以及审计机关认为能够落实的外,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决定的同时,向财政、税务、国资委等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财政、税务、国资委等部门收缴落实。2.依法形成审计移送处理书。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者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3.督促审计结论的落实。督促被审计单位将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相关账户。督促检查审计决定执行,责令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或者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按规定期限督办落实情况,并纳入审计工作成果。4.检查以前年度审计结论执行情况。对屡查屡犯的依法从重处理、处罚;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查出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负责将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将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列入政府督查范围。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和人民政府委托,专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中审计结论及其他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资委工作职责:1.对审计建议书建议协助落实审计决定的,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30日内将协助落实情况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有关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如认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能协助落实审计决定的,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15日内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2.对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审计决定书责成其向税收征收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税收征收机关应据以按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催缴入库,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3.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中与同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审计部门可建议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抵缴。4.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的国有资产收益,国资委应当根据审计决定书,按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催缴入库,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市公安局、监察局、工商局、建设局工作职责:1.对审计机关移送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等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2.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建议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并通知审计机关;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说明理由,并退回移送资料,结案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应当移送检察机关查处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责任落实,不断提高审计结论落实工作质量和水平(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审计、财政、税务、监察、公安、国资管理、工商管理、建设等部门要加强领导,搞好配合,形成合力,定期交流、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明确工作机构。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协助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的内部机构,并确定一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审计机关要及时牵头召开审计结论落实情况专题会议,调度、督导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三)落实工作责任。《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审计结论的落实责任,要求审计机关及时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应建议政府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相关部门没有正当理由对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不予办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处理;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行好规定的职责;要通力协作,确保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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