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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环保工作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明确全市环保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起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彻底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全面落实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和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环保工作的认识近年来,全市环保工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生态市建设,努力打造“生态滨州”、构建和谐社会,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我市由“追赶战略”向“赶超战略”的转变,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环境问题,表现在个别区域污染增加,资源浪费,环境恶化。再加上治污设施建设滞后,城市污水处理率低;监督检查不到位,一部分企业还在超标排污甚至偷开偷排;特别是在今年4月初省政府组织的“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检查中,我市有3家企业被查出有超标排放生产废水问题,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理。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二、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一)认真落实“碧水行动”和“热电企业烟气脱硫”两个责任书。加强流域区域环境污染治理,各县(区)要按照签订的责任书层层抓好落实,按责任书规定的期限,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在一期15台COD和16台(套)烟气在线监测设施运转正常的基础上,年底前完成二期30台COD和18台(套)烟气在线设施的建设,达到在线监测覆盖全市重点污染源85%以上的目标。环保部门要选择好安装企业,制定好安装计划。涉及山东省“两湖一河”碧水行动中小清河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实施“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是省里确定的重点工程,更要切实抓紧抓好。邹平、博兴两县要对所辖小清河流域内的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彻底地普查,制定严格的监控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严禁向小清河流域排放超标废水。(二)做好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工作。各级特别是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细致地掌握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情况,制定监测、监察、明察暗访等一系列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管好原有污染源的治理,管住新污染源的产生。要充分发挥企业治污的积极性,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三)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市场化运营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正常运行,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职责认真落实。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和改制,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要按照“理顺水价,配套管网,转换机制,强化监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与管理。已通过验收的邹平、博兴两县污水处理厂要完善配套管网,达到满负荷运行,充分发挥污水的集中处理作用;建成未验收的市污水处理厂和沾化污水处理厂要尽快验收达标运行;尚未建成的无棣、阳信、滨北污水处理厂争取今年6月底前完工,尽快投入试运行;尚未开工建设的惠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要尽快开工建设,确保明年上半年完工投运。(四)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杜绝新上重污染、危险项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建项目(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发改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建设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严格审查环评文件。列入市委90项重点工作中需要搬迁、改造的企业,要按计划完成。三、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要全面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坚持各级地方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认真落实市、县(区)长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一)完善领导带队明察暗访长效监督机制。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明察暗访机制,要建立起由市、县(区)领导带队,环保、新闻等部门参加的明察暗访机制,明确活动次数,规范活动程序,提高活动质量,对查出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二)建立月通报制度。自7月份开始,每月初各县(区)政府汇总上月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对各县(区)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三)加强环保考核。深入推进《滨州市乡(镇)办和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暂行办法》的实施,根据考核结果,定期排出各乡(镇)办和工业企业的名次,每半年公布一次,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各县(区)环保工作的总体评价,为年底的环保综合考核和市委对各部门的考核提供依据。(四)加强舆论监督。各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突出宣传一批环保意识强、工作有效的先进典型,同时,要曝光一批环保意识差、工作落后的单位,特别是对那些不顾环境效益、超标排污甚至偷排偷放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曝光;要定期披露环保工作动态,公布环境质量信息,保障广大民众的环境知情权。(五)强化环境执法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环境监管,打击环境违法。凡是干预、阻挠环保执法的企业,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超标排污企业,一经发现,一律实行限期治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限期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要依法关闭;对连续两次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私设偷排口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取缔。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建;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产,并给予经济处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对于不能依法履行职责,影响环保工作开展,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负有责任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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